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统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加强统一规范管理,便于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辨识和监督,我部决定在全国统一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属专用标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使用。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机构不得使用此标志。
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必须按照我部编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使用手册》制作和使用,该手册将免费发至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
三、1999年12月底前,所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应使用统一标志。各地在审批统一标志的使用时,应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其完善规章制度,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四、各地要利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统一标志的时机,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能,扩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影响,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附件: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
(图略)
▲标志以汉字“介”为基本造型,简洁明了地实出“介绍”,“中介”的内含。
▲标志以两个半型箭头组成一个“介”字,既有积极向上的动感,又有双向选择牵线搭桥的寓意。
▲标志外型以心型图形构成,反映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公益性质。
▲标志的整体图案抽象地显现出“人”字形,寓含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标志颜色为红色,在视觉传达中象征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一片爱心。
▲标志采用对称的手法,将“介”字“人”字“心”字等视觉元素巧妙结合,有机地统一在一起,给人简洁、流畅、稳重又内含深刻的印象。图案活跃,有时代气息和青春活力。体现了中介机构作为朝阳产业的活力与前景。
为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统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加强统一规范管理,便于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辨识和监督,我部决定在全国统一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属专用标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使用。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机构不得使用此标志。
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必须按照我部编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使用手册》制作和使用,该手册将免费发至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
三、1999年12月底前,所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应使用统一标志。各地在审批统一标志的使用时,应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其完善规章制度,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四、各地要利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统一标志的时机,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能,扩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影响,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附件: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
(图略)
▲标志以汉字“介”为基本造型,简洁明了地实出“介绍”,“中介”的内含。
▲标志以两个半型箭头组成一个“介”字,既有积极向上的动感,又有双向选择牵线搭桥的寓意。
▲标志外型以心型图形构成,反映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公益性质。
▲标志的整体图案抽象地显现出“人”字形,寓含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标志颜色为红色,在视觉传达中象征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一片爱心。
▲标志采用对称的手法,将“介”字“人”字“心”字等视觉元素巧妙结合,有机地统一在一起,给人简洁、流畅、稳重又内含深刻的印象。图案活跃,有时代气息和青春活力。体现了中介机构作为朝阳产业的活力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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