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是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土地违法行为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是一项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能否得到全面实施,土地管理秩序能否实现根本好转的全局性的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违法案件久拖不决,土地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对此十分不满,既影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也损害了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形象。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坚决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朱容基总理和温家宝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重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注意要为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和人员办案创造有利条件,认真解决案件查处中的具体问题。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直接立案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从1999年起,把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案和案件查处率、结案率列为考核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主管工作的重要指标。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群众举报、执法检查、信息员通报、动态监测、媒体披露、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等途径,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当前要重点查处重点建设项目未批先用和政府非法批准用地,特别是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下发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查处乡(镇)、村干部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加大对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
三、凡经查实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不得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不得通过罚款将非法变成合法,使违法者得到好处。对造成违法的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处理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坚决追究严重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四、实行案件查处逐级报告、备案制度。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部要求派人直接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在限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报送部执法监察局。同时,对自己决定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分别在立案后一周内、结案后两周内向部执法监察局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正在查处和近期结案的案件,在6月底前汇总上报部执法监察局备案。
五、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对查处案件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对上级交办案件敷衍塞责、拖着不办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同时,对那些乱批滥占土地问题严重且长期得不到纠正的地区,要停止办理用地审批。
六、在坚持做好正面宣传为主的前提下,选择一些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扩大宣传教育面。1999年“6.25”前和年底前,各地都应选择一些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通过内部发文,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件。
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是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土地违法行为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是一项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能否得到全面实施,土地管理秩序能否实现根本好转的全局性的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违法案件久拖不决,土地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对此十分不满,既影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也损害了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形象。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坚决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朱容基总理和温家宝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重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注意要为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和人员办案创造有利条件,认真解决案件查处中的具体问题。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直接立案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从1999年起,把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案和案件查处率、结案率列为考核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主管工作的重要指标。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群众举报、执法检查、信息员通报、动态监测、媒体披露、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等途径,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当前要重点查处重点建设项目未批先用和政府非法批准用地,特别是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下发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查处乡(镇)、村干部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加大对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
三、凡经查实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不得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不得通过罚款将非法变成合法,使违法者得到好处。对造成违法的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处理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坚决追究严重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四、实行案件查处逐级报告、备案制度。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部要求派人直接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在限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报送部执法监察局。同时,对自己决定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分别在立案后一周内、结案后两周内向部执法监察局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正在查处和近期结案的案件,在6月底前汇总上报部执法监察局备案。
五、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对查处案件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对上级交办案件敷衍塞责、拖着不办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同时,对那些乱批滥占土地问题严重且长期得不到纠正的地区,要停止办理用地审批。
六、在坚持做好正面宣传为主的前提下,选择一些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扩大宣传教育面。1999年“6.25”前和年底前,各地都应选择一些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通过内部发文,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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