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保监发〔1999〕31号),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具有代理分散性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5.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能力。
二、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另设独立的代理网点,不得外出展业,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
三、保险兼业代理人最多只能同时为四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其中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
四、凡保险兼业代理人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应至少有两人以上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五、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代理合同中保险公司授权的业务险种代理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六、各保险总公司必须统一制定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文本格式及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保监会备案。
七、各保险公司应授权具有管理职能的分支机构签订兼业代理合同,并实行上级公司备案制度,严格按照《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的要求,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
八、各保险公司应对现有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前述*9条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应与其中止代理合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应自动停止代理保险业务。
九、各保险公司对符合规定、具备代理条件的保险兼业代理人,按总公司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格式重新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十、各保险公司重新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自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在重新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生效前,原兼业代理合同继续有效。
十一、重新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申报及审核办法另行通知。
十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审批、年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的发放、更换和收缴等日常监管工作待清理整顿后由保监会统一安排。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原省级分行制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实施细则》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保险公司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保监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保监发〔1999〕31号),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具有代理分散性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5.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能力。
二、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另设独立的代理网点,不得外出展业,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
三、保险兼业代理人最多只能同时为四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其中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
四、凡保险兼业代理人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应至少有两人以上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五、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代理合同中保险公司授权的业务险种代理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六、各保险总公司必须统一制定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文本格式及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保监会备案。
七、各保险公司应授权具有管理职能的分支机构签订兼业代理合同,并实行上级公司备案制度,严格按照《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的要求,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
八、各保险公司应对现有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前述*9条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应与其中止代理合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应自动停止代理保险业务。
九、各保险公司对符合规定、具备代理条件的保险兼业代理人,按总公司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格式重新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十、各保险公司重新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自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在重新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生效前,原兼业代理合同继续有效。
十一、重新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申报及审核办法另行通知。
十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审批、年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的发放、更换和收缴等日常监管工作待清理整顿后由保监会统一安排。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原省级分行制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实施细则》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保险公司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保监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