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检查《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落实情况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证监信字〔1998〕2号)以下简称《规范》),有效地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我会决定于1999年4月至6月对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及其营业部信息系统落实《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本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督促辖区内各证券经营机构认真学习《规范》和有关文件,全面布署,周密安排,确保系统安全升级,严防走过场。
二、中国证监会负责本次检查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并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成立独立检查专家组,参与抽查,对检查中的有关技术问题进行评估;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负责督促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和营业部的自查,并实施现场检查。
三、检查采取全面自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9阶段:各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和营业部分别对照《证券经营机构总部〈规范〉落实情况自查项目》、《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规范〉落实情况自查项目》和《证券经营机构及营业部信息系统自查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自查结果于1999年4月30日前报当地证监会监管机构。
第二阶段: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对辖区内50%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和营业部组织现场检查。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组织独立检查专家组会同当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和营业部进行抽查。本阶段工作于1999年6月底前完成。
现场检查和抽查的方法包括审定与本次检查有关的文件和系统、进行实地检查和必要的上机验证。
第三阶段:各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各证券营业部分别做出总结,并填写《证券经营机构总部〈规范〉检查结果报告标准格式》、《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规范〉检查结果报告标准格式》(另行印发),报送当地证监会监管机构汇总后报中国证监会。
四、检查实行“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统一披露”的原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被检查对象检查过程与结果的有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系统配置或其他技术细节。
五、中国证监会将于近期组织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有关落实《规范》情况检查的培训,并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技术交流。培训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请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总部、证券营业部和基金管理公司。本通知在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点(www.Csrc.Gov.Cn)同时发布。
联系人:辛治运、许强
联系电话:(010)88061318、88061319
传真:(010)88061314
附件:
1.《证券经营机构总部〈规范〉落实情况自查项目》
2.《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规范〉落实情况自查项目》
3.《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及营业部信息系统自查表》
为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证监信字〔1998〕2号)以下简称《规范》),有效地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我会决定于1999年4月至6月对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及其营业部信息系统落实《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本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督促辖区内各证券经营机构认真学习《规范》和有关文件,全面布署,周密安排,确保系统安全升级,严防走过场。
二、中国证监会负责本次检查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并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成立独立检查专家组,参与抽查,对检查中的有关技术问题进行评估;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负责督促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和营业部的自查,并实施现场检查。
三、检查采取全面自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9阶段:各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和营业部分别对照《证券经营机构总部〈规范〉落实情况自查项目》、《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规范〉落实情况自查项目》和《证券经营机构及营业部信息系统自查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自查结果于1999年4月30日前报当地证监会监管机构。
第二阶段: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对辖区内50%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和营业部组织现场检查。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组织独立检查专家组会同当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和营业部进行抽查。本阶段工作于1999年6月底前完成。
现场检查和抽查的方法包括审定与本次检查有关的文件和系统、进行实地检查和必要的上机验证。
第三阶段:各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各证券营业部分别做出总结,并填写《证券经营机构总部〈规范〉检查结果报告标准格式》、《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规范〉检查结果报告标准格式》(另行印发),报送当地证监会监管机构汇总后报中国证监会。
四、检查实行“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统一披露”的原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被检查对象检查过程与结果的有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系统配置或其他技术细节。
五、中国证监会将于近期组织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有关落实《规范》情况检查的培训,并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技术交流。培训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请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总部、证券营业部和基金管理公司。本通知在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点(www.Csrc.Gov.Cn)同时发布。
联系人:辛治运、许强
联系电话:(010)88061318、88061319
传真:(010)88061314
附件:
1.《证券经营机构总部〈规范〉落实情况自查项目》
2.《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规范〉落实情况自查项目》
3.《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及营业部信息系统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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