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监督电话暂行办法
来源:
网校
2014-12-22
*9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监督电话处理办法,加强对监督电话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电话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电话受理范围包括:
(一)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企业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
(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组织培训、提供就业信息、进行职业指导以及为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监督电话面向全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管理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等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均可通过监督电话举报、反映。
第四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监督电话由培训就业司负责管理。培训就业司建立监督电话值班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
第五条 受话人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监督电话记录》要求如实记录(或录音),必要时请举报人补充有关书面材料。对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举报,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条 监督电话记录送培训就业司领导阅批,重大问题送部领导阅批。
第七条 根据领导批示,在收到举报电话之日起7日内安排处理,特殊情况及时处理。
第八条 举报电话的处理办法:
(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培训就业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监督电话转办函》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承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调查结果。必要时,培训就业司可直接向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函交办,同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请其协助督促处理。
(二)培训就业司直接派人或会同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培训就业司定期汇总监督电话的受理情况,催查调查结果。重大问题的调查情况和调查结果及时报部领导。
第十条 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举报电话记录列入密件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
第十一条 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受理情况和调查结果的,举报受理单位酌情通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监督电话受理范围包括:
(一)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企业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
(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组织培训、提供就业信息、进行职业指导以及为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监督电话面向全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管理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等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均可通过监督电话举报、反映。
第四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监督电话由培训就业司负责管理。培训就业司建立监督电话值班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
第五条 受话人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监督电话记录》要求如实记录(或录音),必要时请举报人补充有关书面材料。对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举报,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条 监督电话记录送培训就业司领导阅批,重大问题送部领导阅批。
第七条 根据领导批示,在收到举报电话之日起7日内安排处理,特殊情况及时处理。
第八条 举报电话的处理办法:
(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培训就业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监督电话转办函》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承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调查结果。必要时,培训就业司可直接向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函交办,同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请其协助督促处理。
(二)培训就业司直接派人或会同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培训就业司定期汇总监督电话的受理情况,催查调查结果。重大问题的调查情况和调查结果及时报部领导。
第十条 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举报电话记录列入密件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
第十一条 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受理情况和调查结果的,举报受理单位酌情通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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