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一九九九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部机关各单位:
  经部常务会讨论同意,现将《建设部一九九九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
  根据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及全国人大、国务院对立法工作的指示精神,我部制定了《建设部一九九九年立法计划》。
  该立法计划分为三类:*9类(共5项)是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审议、论证的项目,即1998年前已报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同意或基本同意继续论证的项目;第二类(共6项)是拟论证并争取上报国务院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这些项目都是当前改革和实践中急需的;第三类是拟制定和修改的部门规章,共有27项。其中新制定的18项,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令的3项,需作较大修改的6项。
  各有关司应当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日程,定人员,定进度,确保计划的完成。对重要的项目,政策法规司将提前介入,密切配合,确保立法计划任务的完成。
    附件:建设部一九九九年立法计划
  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审议、论证的项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部上报的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因该法未列入九届人大立法计划,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先按条例出台);
  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部上报的是《城市排水条例》,根据与国务院法制办的初步论证,拟改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5.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二、拟论证并争取上报国务院的法律(送审稿)、行政法规(送审稿)
  1.城市规划法(修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物业管理条例;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
  5.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
  6.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改)。
  三、拟制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1月21日,建设部令第65号发布);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66号发布);
  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1999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67号发布);
  4.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部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
  5.建筑工程保修与赔偿管理办法;
  6.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7.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
  8.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规定(修改建设部第23号令);
  9.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建设部第32号令);
  10.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修改建设部第3号令);
  11.中外合作设计管理规定;
  12.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
  13.建筑设计方案竞选管理办法(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令);
  14.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原计划由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
  15.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管理规定;
  16.建设工程造价依据管理规定;
  1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令);
  18.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令);
  1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建设部第28号令);
  20.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修改建设部第40号令);
  2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修改建设部第45号令);
  2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4.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办法;
  25.城乡规划编制办法;
  26.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2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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