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
网校
2014-12-22
*9条 为了保证我行的信贷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减少和避免信贷资产损失,落实和实施我行贷款抵(质)押规定和抵(质)押协议中关于保险的要求,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借款人如以其未来资产、现有资产为我行贷款设定抵押或以公路收费权为我行贷款设定质押,须按我行要求和抵(质)押协议规定办理有关保险。
第三条 以未来资产作抵押的项目,在项目开始建设时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在项目建成后投保财产险;以现有资产作抵押的项目,对贷款抵押物须投保财产险;以公路收费权作质押的项目在开始建设时须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项目建成后投保财产险。
对洪水多发地区如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等,贷款抵押物必须投保财产综合险。
对地震多发地区在投保基本险时要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
对电力行业在投保基本险时要附加盗抢保险。
对化工行业在投保基本险时要附加水汽管道破裂保险。
第四条 借款人须到我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贷款抵押物保险和公路收费权质押项目的工程和财产保险。
第五条 对以未来资产作抵押或以公路收费权作质押的项目,评审局在评审时应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并将保费列入概算,在项目总投资中列支。
在我行承诺贷款后,我行信贷部门要对借款人提出办理保险的要求,各信贷局的保险业务联系人负责通知我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有关人员介入,与借款人商谈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对以现有和未来资产作抵押的项目,未办妥保险,不签订借款合同。对以公路收费权作质押的项目,应按质押协议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 保险期限须长于抵(质)押期1—3个月。对长期的贷款项目,开发银行、借款人、保险公司三方可签署一个长期保险协议,约定保险品种、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费交付办法、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投保金额应不低于我行贷款总额或抵押物的价值。保险金额可采用重置价(评估价)、资产原值、资产净值或工程预决算总值。
第八条 保单上应批注开发银行为*9受益人,但对保险金额超过我行贷款总额的项目或有多家借款人的公路收费权质押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特别约定受益人的地位和受偿比例。
第九条 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保险中断,开发银行将按协议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指定的保险公司应将投保的总体情况、出险和赔付情况、保单到期和借款人缴纳保费的情况及时通知开发银行。
第十条 当保险标的出险后,借款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通知开发银行。保险公司应立即到现场查勘、理赔,并向信贷局通报情况。信贷局有关人员必要时应到出险现场查看险情,监督理赔工作。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保险手续办妥后一周内将保险单正本交付开发银行收执,各信贷局省处收到后,在本局保险业务联系人处登记汇总,然后随有关抵(质)押证明文件一并交办公厅档案处保管。
第十二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我行将有关抵(质)押证书及保险单全部返还借款人。
第十三条 各信贷局指定的保险业务联系人应负责本局保险事务的联系、汇总、咨询、信息反馈等,保险业务联系人所在处室负责本局保险事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借款人如以其未来资产、现有资产为我行贷款设定抵押或以公路收费权为我行贷款设定质押,须按我行要求和抵(质)押协议规定办理有关保险。
第三条 以未来资产作抵押的项目,在项目开始建设时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在项目建成后投保财产险;以现有资产作抵押的项目,对贷款抵押物须投保财产险;以公路收费权作质押的项目在开始建设时须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项目建成后投保财产险。
对洪水多发地区如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等,贷款抵押物必须投保财产综合险。
对地震多发地区在投保基本险时要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
对电力行业在投保基本险时要附加盗抢保险。
对化工行业在投保基本险时要附加水汽管道破裂保险。
第四条 借款人须到我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贷款抵押物保险和公路收费权质押项目的工程和财产保险。
第五条 对以未来资产作抵押或以公路收费权作质押的项目,评审局在评审时应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并将保费列入概算,在项目总投资中列支。
在我行承诺贷款后,我行信贷部门要对借款人提出办理保险的要求,各信贷局的保险业务联系人负责通知我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有关人员介入,与借款人商谈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对以现有和未来资产作抵押的项目,未办妥保险,不签订借款合同。对以公路收费权作质押的项目,应按质押协议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 保险期限须长于抵(质)押期1—3个月。对长期的贷款项目,开发银行、借款人、保险公司三方可签署一个长期保险协议,约定保险品种、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费交付办法、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投保金额应不低于我行贷款总额或抵押物的价值。保险金额可采用重置价(评估价)、资产原值、资产净值或工程预决算总值。
第八条 保单上应批注开发银行为*9受益人,但对保险金额超过我行贷款总额的项目或有多家借款人的公路收费权质押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特别约定受益人的地位和受偿比例。
第九条 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保险中断,开发银行将按协议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指定的保险公司应将投保的总体情况、出险和赔付情况、保单到期和借款人缴纳保费的情况及时通知开发银行。
第十条 当保险标的出险后,借款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通知开发银行。保险公司应立即到现场查勘、理赔,并向信贷局通报情况。信贷局有关人员必要时应到出险现场查看险情,监督理赔工作。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保险手续办妥后一周内将保险单正本交付开发银行收执,各信贷局省处收到后,在本局保险业务联系人处登记汇总,然后随有关抵(质)押证明文件一并交办公厅档案处保管。
第十二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我行将有关抵(质)押证书及保险单全部返还借款人。
第十三条 各信贷局指定的保险业务联系人应负责本局保险事务的联系、汇总、咨询、信息反馈等,保险业务联系人所在处室负责本局保险事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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