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民航总局关于加强民航国内航线票价管理制止低价竞销行为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民航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
为制止各航空公司低于成本销售民航机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规范价格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加强民航国内航线票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各航空公司的国内航线票价。各航空公司销售国内航线客票,除国家特殊规定外,都必须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民航总局印发的《国内航段旅客票价、逾重行李运费表》(附后)高顿布的价格销售(儿童票、婴儿票仍分别按公布票价的50%和10%计算)。各航空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票价,不得以任何名义或优惠卡等任何形式进行折扣销售。各航空公司对经常乘机的旅客实行的奖励制度,必须经民航总局审批后执行。采用包座、包销经营的航班,其客票销售价格也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各航空公司售票处、营业部和销售代理人必须按照实收票款填开客票,严禁虚开客票票价。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要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加强对特殊优惠票价的管理,规范各航空公司优惠客票的销售办法。对团体和寒暑假期间教师、学生乘坐国内航班实行特殊优惠票价,优惠票价按公布票价的90%核定;革命伤残军人的机票价格仍按公布票价的80%核定。优惠价客票只限在航空公司直接设立的售票处和营业部定点销售。航空公司没有直接设立售票处和营业部的城市,由航空公司指定代理人销售。指定的代理人必须是具有优良业绩的销售代理,须报经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并报民航总局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同一城市中,航空公司指定的销售优惠价客票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家。指定代理人不得分点销售或委托其他代理人转销、包销。按优惠价销售客票时,必须在客票上注明优惠幅度和实际销售价格。严禁以团队优惠票价向散客销售客票,不得少收多开,或以“团队免票”、“奖励免票”等名义变相降低票价。国内航线优惠票价具体管理办法,由民航总局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下达。
三、各航空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向销售代理人支付手续费。航空公司支付给销售代理人的手续费不得超过客票票价的3%.各航空公司不得采用“净价结算”、“促销奖励”和“有价免票”等形式变相提高代理手续费标准。各航空公司支付的国内航线客票销售代理手续费开支与国际航线客票销售代理手续费开支要分别记帐,单独列支,并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已经使用中性客票(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监制的客票)销售的代理人,不得再使用航空公司客票进行销售。禁止同时使用中性客票和航空公司客票销售。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内航线运价和手续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航空公司、各销售代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降价的行为,违反规定多付代理手续费争夺客源的行为,客票销售代理人继续混用中性客票和航空公司客票销售的行为等,由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以上各项自1999年2月1日(销售时间)起执行。对旅行社组织的10人以上旅游团队推迟至3月1日(航班时刻)起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民航总局。
为制止各航空公司低于成本销售民航机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规范价格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加强民航国内航线票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各航空公司的国内航线票价。各航空公司销售国内航线客票,除国家特殊规定外,都必须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民航总局印发的《国内航段旅客票价、逾重行李运费表》(附后)高顿布的价格销售(儿童票、婴儿票仍分别按公布票价的50%和10%计算)。各航空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票价,不得以任何名义或优惠卡等任何形式进行折扣销售。各航空公司对经常乘机的旅客实行的奖励制度,必须经民航总局审批后执行。采用包座、包销经营的航班,其客票销售价格也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各航空公司售票处、营业部和销售代理人必须按照实收票款填开客票,严禁虚开客票票价。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要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加强对特殊优惠票价的管理,规范各航空公司优惠客票的销售办法。对团体和寒暑假期间教师、学生乘坐国内航班实行特殊优惠票价,优惠票价按公布票价的90%核定;革命伤残军人的机票价格仍按公布票价的80%核定。优惠价客票只限在航空公司直接设立的售票处和营业部定点销售。航空公司没有直接设立售票处和营业部的城市,由航空公司指定代理人销售。指定的代理人必须是具有优良业绩的销售代理,须报经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并报民航总局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同一城市中,航空公司指定的销售优惠价客票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家。指定代理人不得分点销售或委托其他代理人转销、包销。按优惠价销售客票时,必须在客票上注明优惠幅度和实际销售价格。严禁以团队优惠票价向散客销售客票,不得少收多开,或以“团队免票”、“奖励免票”等名义变相降低票价。国内航线优惠票价具体管理办法,由民航总局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下达。
三、各航空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向销售代理人支付手续费。航空公司支付给销售代理人的手续费不得超过客票票价的3%.各航空公司不得采用“净价结算”、“促销奖励”和“有价免票”等形式变相提高代理手续费标准。各航空公司支付的国内航线客票销售代理手续费开支与国际航线客票销售代理手续费开支要分别记帐,单独列支,并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已经使用中性客票(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监制的客票)销售的代理人,不得再使用航空公司客票进行销售。禁止同时使用中性客票和航空公司客票销售。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内航线运价和手续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航空公司、各销售代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降价的行为,违反规定多付代理手续费争夺客源的行为,客票销售代理人继续混用中性客票和航空公司客票销售的行为等,由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以上各项自1999年2月1日(销售时间)起执行。对旅行社组织的10人以上旅游团队推迟至3月1日(航班时刻)起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民航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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