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际边界毗邻地区位置特殊,牵涉面大,历来是市场管理工作较为薄弱的地带。加强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是当前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力度不平衡,起点不均,有的地区认识模糊、管理松散、行动迟缓,甚至对违法收购、运销粮食的行为放任自流,致使粮食收购市场没有真正管住等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省际毗邻地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上来,统一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部署上来,克服松懈情绪,立足打持久战,严格按照全国粮食市场管理工作会议、全国省际边界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座谈会的要求,把打击不法粮商、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专项斗争进行到底;要尽快做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统一时间、统一管理,全面实现对粮食市场的全方位、动态监管。
二、省际毗邻地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明确责任,充实执法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毗邻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步调一致、密切联系、定期联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建立省际边界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交流粮食市场价格管理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信息;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本省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有关地区要建立和实行省际边界毗邻地区粮食办案协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交流案情,交流监管执法的好方法、好经验,保持案情沟通渠道畅通。
三、对省际毗邻地区一些传统粮食集散地,特别是新近自发形成的各类地下市场、“黑市”以及非法粮食交易市场,要坚决取缔、绝不手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加强省际毗邻地区粮食收购、粮食加工、集贸市场、粮食交易市场、粮食运输等五个方面的管理工作,不折不扣地执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切实管住粮食收购市场。
四、以查办案件为重点,加大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执法力度。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推广市场巡查制度,夯实基础管理;要依法行政,严格自律,秉公执法,不计得失,坚决克服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倾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必须按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对案件一查到底,不得借故推诿,更不得拖延不办;对玩忽职守、知案不办、拖延办案、避重就轻、敷衍了事、工作不力的有关责任人要就地免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件管辖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定》执行;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确定;对需要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宜采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应依照简易程序从快处罚;对粮食违法收购、运销涉及两个省以上的案件,应按照立案查处在先的原则,毗邻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配合查办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庇护违法运销的企业和个人,保证案件依法查处。
除所有案件应报送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必要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直接查办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的案件,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直接在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辖区内调查和直接查办案件。
五、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和举报督办、信息反馈等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有诉必查”、“有案必办”、“有错必究”、“及时反馈”,继续推动举报投诉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投诉管理制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切实为举报人保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使举报投诉制度更见威力。
省际边界毗邻地区位置特殊,牵涉面大,历来是市场管理工作较为薄弱的地带。加强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是当前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力度不平衡,起点不均,有的地区认识模糊、管理松散、行动迟缓,甚至对违法收购、运销粮食的行为放任自流,致使粮食收购市场没有真正管住等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省际毗邻地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上来,统一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部署上来,克服松懈情绪,立足打持久战,严格按照全国粮食市场管理工作会议、全国省际边界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座谈会的要求,把打击不法粮商、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专项斗争进行到底;要尽快做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统一时间、统一管理,全面实现对粮食市场的全方位、动态监管。
二、省际毗邻地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明确责任,充实执法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毗邻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步调一致、密切联系、定期联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建立省际边界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交流粮食市场价格管理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信息;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本省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有关地区要建立和实行省际边界毗邻地区粮食办案协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交流案情,交流监管执法的好方法、好经验,保持案情沟通渠道畅通。
三、对省际毗邻地区一些传统粮食集散地,特别是新近自发形成的各类地下市场、“黑市”以及非法粮食交易市场,要坚决取缔、绝不手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加强省际毗邻地区粮食收购、粮食加工、集贸市场、粮食交易市场、粮食运输等五个方面的管理工作,不折不扣地执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切实管住粮食收购市场。
四、以查办案件为重点,加大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执法力度。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推广市场巡查制度,夯实基础管理;要依法行政,严格自律,秉公执法,不计得失,坚决克服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倾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必须按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对案件一查到底,不得借故推诿,更不得拖延不办;对玩忽职守、知案不办、拖延办案、避重就轻、敷衍了事、工作不力的有关责任人要就地免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件管辖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定》执行;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确定;对需要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宜采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应依照简易程序从快处罚;对粮食违法收购、运销涉及两个省以上的案件,应按照立案查处在先的原则,毗邻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配合查办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庇护违法运销的企业和个人,保证案件依法查处。
除所有案件应报送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必要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直接查办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的案件,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直接在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辖区内调查和直接查办案件。
五、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和举报督办、信息反馈等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有诉必查”、“有案必办”、“有错必究”、“及时反馈”,继续推动举报投诉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投诉管理制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切实为举报人保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使举报投诉制度更见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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