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规定
来源:
网校
2014-12-22
*9章 总则
*9条 为维护统一法人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报告重大事项的单位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副省级城市分公司,成都保险学校,总公司机关各部门。
第三章 报告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三条 凡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境外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亲临系统视察指导、参观访问或出席活动等情况。
第四条 国家有关部委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对公司进行指导、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境外大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商谈重大业务合作意向的情况。
第六条 公司运营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政策、法规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组织全国性业务会议、研讨培训和表彰活动等情况。
第八条 组团到境外参加考察、研讨和培训活动等情况。
第九条 重大承保和重大给(赔)付情况。
第十条 重大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重大抢劫、诈骗、盗窃、涉枪案件发生及其查处的情况。
第十一条 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采取的重大决策方案。
第十二条 所属分支机构和职工被树为全国性的先进典型,或获得全国性的荣誉称号,或被评为全国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突发性重大情况或需要及时报告和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需要遵守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实行归口上报,统一管理。各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由办公室汇总后,报送总公司办公室,并按照事件的性质、管辖的部门,向总公司相关部门抄报。总公司办公室对重大事项要随时呈报总经理室审阅和送交有关部门阅处;每月对各分公司和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汇总,编辑公司大事记。
第十五条 坚持审签程序,确保及时准确。凡报送的重大事项,要经过分公司主要领导或总公司机关部门领导审查签发。报送情况要保证及时准确、简明扼要。分公司遇有急事要事应立即报告,其他事项必须一月一报。因故漏报误报的事项,要及时补报或更正。
第十六条 严格请示报告,限期研究答复。凡缺乏政策法规依据,或政策法规界限模糊,或超越本级权限的重大事项,各分公司要按规定进行报告和请示。对需要答复的重要请示,总公司受理请示的部门要抓紧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总经理室审批后,及时答复请示的分公司。凡因受理部门延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和总公司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及时如实报告重大事项的,一经查实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9条 为维护统一法人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报告重大事项的单位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副省级城市分公司,成都保险学校,总公司机关各部门。
第三章 报告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三条 凡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境外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亲临系统视察指导、参观访问或出席活动等情况。
第四条 国家有关部委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对公司进行指导、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境外大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商谈重大业务合作意向的情况。
第六条 公司运营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政策、法规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组织全国性业务会议、研讨培训和表彰活动等情况。
第八条 组团到境外参加考察、研讨和培训活动等情况。
第九条 重大承保和重大给(赔)付情况。
第十条 重大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重大抢劫、诈骗、盗窃、涉枪案件发生及其查处的情况。
第十一条 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采取的重大决策方案。
第十二条 所属分支机构和职工被树为全国性的先进典型,或获得全国性的荣誉称号,或被评为全国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突发性重大情况或需要及时报告和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需要遵守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实行归口上报,统一管理。各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由办公室汇总后,报送总公司办公室,并按照事件的性质、管辖的部门,向总公司相关部门抄报。总公司办公室对重大事项要随时呈报总经理室审阅和送交有关部门阅处;每月对各分公司和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汇总,编辑公司大事记。
第十五条 坚持审签程序,确保及时准确。凡报送的重大事项,要经过分公司主要领导或总公司机关部门领导审查签发。报送情况要保证及时准确、简明扼要。分公司遇有急事要事应立即报告,其他事项必须一月一报。因故漏报误报的事项,要及时补报或更正。
第十六条 严格请示报告,限期研究答复。凡缺乏政策法规依据,或政策法规界限模糊,或超越本级权限的重大事项,各分公司要按规定进行报告和请示。对需要答复的重要请示,总公司受理请示的部门要抓紧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总经理室审批后,及时答复请示的分公司。凡因受理部门延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和总公司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及时如实报告重大事项的,一经查实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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