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开展食糖价格检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1998年跨1999年制糖期食糖指导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8]2205号),制止各制糖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低价倾销的做法,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秩序,经研究,决定在全国食糖生产省(自治区)开展一次食糖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检查的范围是1998年11月4日以来各食糖生产企业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低于或高于国家指导价格。
2、是否采用高等级充抵低等级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国家指导价格。
3、是否采用多给数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国家指导价格。
4、是否采用补贴运费及各种不正当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国家指导价格。
5、是否采取降低质量的办法降低成本,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国家指导价格。
6、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这次检查从发文之日起到1999年2月15日结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将统一组织协调对食糖主产区广西、广东、云南三省(自治区)的重点企业进行交叉检查,三省(自治区)的其它企业由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交叉检查或下查一级。其它食糖生产省(自治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三、几点要求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恶性竞争、竞相降价导致相关企业大幅度亏损,农民利益受损的危害性,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做好食糖价格的检查工作。这次检查主要是查处低价销售违法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对典型违法案件要公开揭露和曝光。
2、各商业流通部门、食糖用户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食糖指导价格,严禁操纵市场、联合杀价,扰乱市场秩序,对违反者要依法查处。
3、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办案、文明执法。各级物价检查人员要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物价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4、检查结束后,各地应于1999年3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两份典型案例一并报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1998年跨1999年制糖期食糖指导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8]2205号),制止各制糖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低价倾销的做法,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秩序,经研究,决定在全国食糖生产省(自治区)开展一次食糖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检查的范围是1998年11月4日以来各食糖生产企业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低于或高于国家指导价格。
2、是否采用高等级充抵低等级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国家指导价格。
3、是否采用多给数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国家指导价格。
4、是否采用补贴运费及各种不正当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国家指导价格。
5、是否采取降低质量的办法降低成本,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国家指导价格。
6、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这次检查从发文之日起到1999年2月15日结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将统一组织协调对食糖主产区广西、广东、云南三省(自治区)的重点企业进行交叉检查,三省(自治区)的其它企业由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交叉检查或下查一级。其它食糖生产省(自治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三、几点要求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恶性竞争、竞相降价导致相关企业大幅度亏损,农民利益受损的危害性,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做好食糖价格的检查工作。这次检查主要是查处低价销售违法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对典型违法案件要公开揭露和曝光。
2、各商业流通部门、食糖用户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食糖指导价格,严禁操纵市场、联合杀价,扰乱市场秩序,对违反者要依法查处。
3、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办案、文明执法。各级物价检查人员要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物价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4、检查结束后,各地应于1999年3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两份典型案例一并报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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