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质量,我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新颁布的相关法规制度,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上字〔1997〕114号)做了必要的调整修改,各上市公司应据此编制和披露1998年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均衡披露的原则,安排上市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每个证券交易所每日安排数量不得超过20家。
二、在1998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果上市公司出现可能导致三年连续亏损或1998年度重大亏损的情况,应当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不好或改变用途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募股资金使用情况并解释原因,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
四、上市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的过程中,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禁止公司、股东和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
五、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其中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还应明确说明审计意见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对审计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以及影响公司当年盈亏的状况。
六、在上市公司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与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公布。
七、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重大事项”中披露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公司的影响及解决方案。
八、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在依法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由专人将两份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送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磁盘文件。
九、证券交易所要进一步做好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工作,并在六月三十日前将审核情况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十、各地的证券监管机构要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实行事后审核,并及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质量,我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新颁布的相关法规制度,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上字〔1997〕114号)做了必要的调整修改,各上市公司应据此编制和披露1998年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均衡披露的原则,安排上市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每个证券交易所每日安排数量不得超过20家。
二、在1998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果上市公司出现可能导致三年连续亏损或1998年度重大亏损的情况,应当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不好或改变用途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募股资金使用情况并解释原因,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
四、上市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的过程中,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禁止公司、股东和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
五、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其中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还应明确说明审计意见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对审计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以及影响公司当年盈亏的状况。
六、在上市公司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与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公布。
七、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重大事项”中披露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公司的影响及解决方案。
八、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在依法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由专人将两份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送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磁盘文件。
九、证券交易所要进一步做好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工作,并在六月三十日前将审核情况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十、各地的证券监管机构要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实行事后审核,并及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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