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特批征占用林地程序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国家林业局:
你局《关于征求对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特批征占用林地程序意见的函》(林函资字[1998]205号)收悉。
1998年8月,针对一些地区破坏森林严重的情况,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护我国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防止自然灾害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在冻结建设征占用林地期间,我部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把保护林地放在与保护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审批建设用地中,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就你局来函,我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你局《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特批征占用林地申请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中有些内容与现行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须持有效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也就这方面内容相应作了规定。你局《请示》提出在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必须”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国家林业局办理批准申请文件“,”不再办理其他批准手续“,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
二、《请示》中有关林地管理规定超出了你局职责范围。国务院在“三定方案”中明确你局职责是:“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明确国土资源部职责是:“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在部门职责划分上,应该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
三、《请示》中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特批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不符合国务院《通知》规定。国务院《通知》规定,在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报国务院审批。《请示》中关于审批权限的划分缺乏依据,界定的数量不合理,按《请示》中划分的审批权限运作,将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为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对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涉及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我部建议:
一、在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中有关冻结占用耕地的规定执行。即在冻结期间,除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项目和安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按原规定报批外,其他急需建设确需征占用林地的,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二、在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凡“三类建设项目”及确需征占用林地的项目,有批准权的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用地时要征得同级林业部门的同意,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报批手续。
三、鉴于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农地(含林地)转用、征用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将于1999年1月1日实施,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建议由我部与你局在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拟文向国务院请示,由国务院批转后共同执行。
你局《关于征求对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特批征占用林地程序意见的函》(林函资字[1998]205号)收悉。
1998年8月,针对一些地区破坏森林严重的情况,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护我国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防止自然灾害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在冻结建设征占用林地期间,我部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把保护林地放在与保护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审批建设用地中,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就你局来函,我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你局《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特批征占用林地申请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中有些内容与现行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须持有效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也就这方面内容相应作了规定。你局《请示》提出在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必须”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国家林业局办理批准申请文件“,”不再办理其他批准手续“,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
二、《请示》中有关林地管理规定超出了你局职责范围。国务院在“三定方案”中明确你局职责是:“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明确国土资源部职责是:“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在部门职责划分上,应该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
三、《请示》中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特批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不符合国务院《通知》规定。国务院《通知》规定,在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报国务院审批。《请示》中关于审批权限的划分缺乏依据,界定的数量不合理,按《请示》中划分的审批权限运作,将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为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对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涉及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我部建议:
一、在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中有关冻结占用耕地的规定执行。即在冻结期间,除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项目和安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按原规定报批外,其他急需建设确需征占用林地的,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二、在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凡“三类建设项目”及确需征占用林地的项目,有批准权的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用地时要征得同级林业部门的同意,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报批手续。
三、鉴于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农地(含林地)转用、征用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将于1999年1月1日实施,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建议由我部与你局在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拟文向国务院请示,由国务院批转后共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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