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今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目前情况看,虽然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有所减少,但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却很严重。据统计,今年1月至9月,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158起,比去年同期下降16.4%,死亡327人、伤445人,经济损失863.8万余元,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0.1%、17.4%和16.7%。引发爆炸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前非法生产经营、违反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生产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安全监管上仍很薄弱。目前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已进入旺季,属事故多发季节。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检查整顿烟花爆竹生产厂点,彻底消除不安全隐患。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所有合法烟花爆竹生产厂点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是企业领导是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安全组织是否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二是厂房布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无擅自迁移厂址和改变厂房用途的现象;三是危险性建筑有无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四是带药生产工序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各危险工序或储存库房有无超量领药、储存,性质相抵触的原材料是否分类存放。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坚决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产品和生产原材料的管理,坚决杜绝伪劣产品流入市场。要结合安全检查,加强对本地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管、检测,检测合格的核发《产品检验合格证》。要根据《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充分发挥各级日用杂品公司的经营主渠道作用,严格实行定点和未取得《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鼓励支持基层日用杂品公司统一设点,以便加强对零售网点的监管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验合格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准经营,其销售人员也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要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原材料的安全监督管理,对非法生产经营原材料,特别是生产、销售劣质原材料,以及将原材料销售给非法生产厂点的,要坚决查禁取缔,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要结合日常检查、管理,以大力整治农村个体作坊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为重点,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没收其生产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合法生产厂家组织厂外非法生产和收购非法生产厂点产品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切实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在烟花爆竹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上,都要层层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烟花爆竹的传统地区,要在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将所有带药危险工序集中到安全地带选址办厂,无药工序则可分散到户。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并造反典型案例公开报道,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范事故的能力。要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和倒查制,凡因安全责任不落实、违反管理规定导致发生爆炸事故的,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追究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责任。
各地接本通知后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并尽快部署开展工作。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三局。
今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目前情况看,虽然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有所减少,但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却很严重。据统计,今年1月至9月,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158起,比去年同期下降16.4%,死亡327人、伤445人,经济损失863.8万余元,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0.1%、17.4%和16.7%。引发爆炸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前非法生产经营、违反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生产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安全监管上仍很薄弱。目前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已进入旺季,属事故多发季节。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检查整顿烟花爆竹生产厂点,彻底消除不安全隐患。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所有合法烟花爆竹生产厂点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是企业领导是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安全组织是否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二是厂房布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无擅自迁移厂址和改变厂房用途的现象;三是危险性建筑有无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四是带药生产工序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各危险工序或储存库房有无超量领药、储存,性质相抵触的原材料是否分类存放。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坚决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产品和生产原材料的管理,坚决杜绝伪劣产品流入市场。要结合安全检查,加强对本地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管、检测,检测合格的核发《产品检验合格证》。要根据《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充分发挥各级日用杂品公司的经营主渠道作用,严格实行定点和未取得《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鼓励支持基层日用杂品公司统一设点,以便加强对零售网点的监管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验合格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准经营,其销售人员也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要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原材料的安全监督管理,对非法生产经营原材料,特别是生产、销售劣质原材料,以及将原材料销售给非法生产厂点的,要坚决查禁取缔,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要结合日常检查、管理,以大力整治农村个体作坊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为重点,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没收其生产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合法生产厂家组织厂外非法生产和收购非法生产厂点产品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切实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在烟花爆竹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上,都要层层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烟花爆竹的传统地区,要在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将所有带药危险工序集中到安全地带选址办厂,无药工序则可分散到户。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并造反典型案例公开报道,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范事故的能力。要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和倒查制,凡因安全责任不落实、违反管理规定导致发生爆炸事故的,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追究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责任。
各地接本通知后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并尽快部署开展工作。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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