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质量,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基本农田保护是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在规划修编中,必须按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关于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要求,保证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我部已拟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见附件一),待国务院审批后再正式下达,但各地修编规划时应先按所列指标严格控制使用。各地要将基本农田面积指标和我部下发的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一并层层分解,最终落实到具体地块。
二、要严格确定各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明确标示在各级规划图上。省级规划应当确定每个设市城市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地级以上城市的规划图件应当标明城镇和村庄分阶段的建设用地区界线。
三、规划用地分类应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以利于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具体地类调整,暂按本通知附件二执行。
四、现在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施行的日期(1999年1月1日)只有一个多月,时间已十分紧迫,各地应在前一时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抓紧做好规划修编和审查工作。各级规划凡不符合上述要求以及审查中已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及时加以纠正、补充,确保规划质量。省级规划和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报国土地资源部预审的,一定要按照《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2号)要求,于12月15日前组织上报。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质量,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基本农田保护是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在规划修编中,必须按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关于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要求,保证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我部已拟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见附件一),待国务院审批后再正式下达,但各地修编规划时应先按所列指标严格控制使用。各地要将基本农田面积指标和我部下发的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一并层层分解,最终落实到具体地块。
二、要严格确定各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明确标示在各级规划图上。省级规划应当确定每个设市城市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地级以上城市的规划图件应当标明城镇和村庄分阶段的建设用地区界线。
三、规划用地分类应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以利于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具体地类调整,暂按本通知附件二执行。
四、现在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施行的日期(1999年1月1日)只有一个多月,时间已十分紧迫,各地应在前一时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抓紧做好规划修编和审查工作。各级规划凡不符合上述要求以及审查中已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及时加以纠正、补充,确保规划质量。省级规划和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报国土地资源部预审的,一定要按照《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2号)要求,于12月15日前组织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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