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贯彻执行公安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协调意见〉的通知》(公交管[1998]198号)精神,现将加强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协调意见》(以下简称《协调意见》),依法对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的登记、检验、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得委托农业(农机)等其他部门进行管理。
对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农用运输车由农业(农机)部门进行管理的,各地要按照我国的立法程序将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给甘肃省人大内司委的答复内容,即:“关于上道路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和农用三轮车的管理机关问题,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中已规定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性,地方性法规不能同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能改革这一规定”,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有关部门改正一些地方法规、规章与此相抵触的规定。
二、切实做好农用运输车号牌的换发、核发工作。为了维护全国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统一性,对已在农业(农机)部门领取发拖拉机号牌或其它号牌的农用运输车,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下述规定办理换发或核发农用运输车号牌和行驶证:
(一)已领有拖拉机牌证的,应当换发农用车辆证,由车主填写《机动车登记表》,按照《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的规定进行人工检验合格后,直接换发农用运输车号牌和行驶证,原行驶证存入车辆档案,原号牌销毁。
(二)对已投入使用的无牌证的农用运输车,由车主填写《机动车登记表》,具有车辆销售发票或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非盗抢车辆的证明,按照《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的规定进行人工检验合格后,核发农用运输车号牌和行驶证。
(三)对新购的农用运输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规范》(试行)的规定,核发农用运输车牌证。
三、采取稳妥、切合实际的方式做好农用运输车驾驶员驾驶证的换发、核发工作。为了保证持有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与驾驶车辆的一致性,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以下规定换发、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一)持有准驾大、小型拖拉机驾驶证,应当换发准驾车型代号为L和J的机动车驾驶证,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经过适当形式的道路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的学习,考试科目三。
(二)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农用运输车的人员,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经过适当形式的道路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的学习,考试科目二、科目三,核发准驾车型代号为L和J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在用农用运输车换发、核发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的截止日期为1998年11月30日。换发、核发期间,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深入做好宣传工作,把工作做细,坚决避免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工作简单化,不得借机“搭车”收费或为其他部门“把关”、代收任何费用。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对符合换发农用运输车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规定的,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减收或免收换领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工本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的方法。
为了方便广大农民特别是边远山区农民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和驾驶员考试,各交警支队车管所要在县(市)交警大队增设车管办事窗口,负责农用运输车、摩托车的车辆注册登记和驾驶员考试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交通管理工作。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地要对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完善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建议于10月底前报我局。针对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无牌无证上路、制动失效、无照明灯、无证驾驶、违章载客等诱发交通事故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的道路行驶秩序、车辆驾驶员管理进行一次专项整顿,规范其道路驾驶行为。对农用运输车驾驶员要大张旗鼓地开展一次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遵章守法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保障交通安全。
各地在贯彻执行《协调意见》及本通知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局。
为贯彻执行公安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协调意见〉的通知》(公交管[1998]198号)精神,现将加强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协调意见》(以下简称《协调意见》),依法对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的登记、检验、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得委托农业(农机)等其他部门进行管理。
对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农用运输车由农业(农机)部门进行管理的,各地要按照我国的立法程序将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给甘肃省人大内司委的答复内容,即:“关于上道路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和农用三轮车的管理机关问题,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中已规定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性,地方性法规不能同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能改革这一规定”,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有关部门改正一些地方法规、规章与此相抵触的规定。
二、切实做好农用运输车号牌的换发、核发工作。为了维护全国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统一性,对已在农业(农机)部门领取发拖拉机号牌或其它号牌的农用运输车,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下述规定办理换发或核发农用运输车号牌和行驶证:
(一)已领有拖拉机牌证的,应当换发农用车辆证,由车主填写《机动车登记表》,按照《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的规定进行人工检验合格后,直接换发农用运输车号牌和行驶证,原行驶证存入车辆档案,原号牌销毁。
(二)对已投入使用的无牌证的农用运输车,由车主填写《机动车登记表》,具有车辆销售发票或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非盗抢车辆的证明,按照《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的规定进行人工检验合格后,核发农用运输车号牌和行驶证。
(三)对新购的农用运输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规范》(试行)的规定,核发农用运输车牌证。
三、采取稳妥、切合实际的方式做好农用运输车驾驶员驾驶证的换发、核发工作。为了保证持有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与驾驶车辆的一致性,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以下规定换发、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一)持有准驾大、小型拖拉机驾驶证,应当换发准驾车型代号为L和J的机动车驾驶证,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经过适当形式的道路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的学习,考试科目三。
(二)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农用运输车的人员,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经过适当形式的道路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的学习,考试科目二、科目三,核发准驾车型代号为L和J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在用农用运输车换发、核发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的截止日期为1998年11月30日。换发、核发期间,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深入做好宣传工作,把工作做细,坚决避免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工作简单化,不得借机“搭车”收费或为其他部门“把关”、代收任何费用。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对符合换发农用运输车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规定的,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减收或免收换领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工本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的方法。
为了方便广大农民特别是边远山区农民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和驾驶员考试,各交警支队车管所要在县(市)交警大队增设车管办事窗口,负责农用运输车、摩托车的车辆注册登记和驾驶员考试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交通管理工作。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地要对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完善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建议于10月底前报我局。针对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无牌无证上路、制动失效、无照明灯、无证驾驶、违章载客等诱发交通事故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的道路行驶秩序、车辆驾驶员管理进行一次专项整顿,规范其道路驾驶行为。对农用运输车驾驶员要大张旗鼓地开展一次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遵章守法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保障交通安全。
各地在贯彻执行《协调意见》及本通知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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