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范各类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走私行为的紧急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公布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本文件自2010.12.30日起失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公司:
为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的精神,深入开展反走私斗争,营造防止走私的良好社会经济环境,现就规范各类进出口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下同)经营行为,防止走私活动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类进出口企业要充分认识走私行为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观念。
二、严禁各种挂靠经营。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让其它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企业或以挂靠经营的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对已经挂靠的公司要立即解除挂靠关系,不得继续经营。
三、严格规范进口代理业务。禁止外经贸公司以“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方式代理进口。一经发现外经贸公司以“四自三不见”方式从事进口业务造成走私的,要严肃查处。除外贸公司以外其他各类进出口企业,如三资企业(国家批准的可从事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公司除外)、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经批准成立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等均不得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
四、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加强责任制。各类进出口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健全权责分明、有效制约的经营机制,杜绝走私活动。
五、严格管理加工贸易。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加工贸易合同,严格审查加工生产企业的加工生产能力,严防“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和其他违法活动。对容易出现走私的敏感商品加工贸易,要严格审批进口料件的数量和加工期限,并要跟踪经营单位的核销情况。对参与走私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其产品加工贸易合同。
六、强化配额许可证管制。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规定,不得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买卖或以“联营”、“代理”等名义变相买卖进出口许可证。
七、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各类进出口企业走私或出卖进出口经营权和买卖批文、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对这些企业给予警告、暂停和撤销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等行政处罚。对参与走私的当事人,将依法严肃查处。
八、主动配合,协调行动。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海关等执法部门,主动沟通情况,协调行动,从严打击各种走私和其他违法的行为。
特此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公司:
为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的精神,深入开展反走私斗争,营造防止走私的良好社会经济环境,现就规范各类进出口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下同)经营行为,防止走私活动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类进出口企业要充分认识走私行为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观念。
二、严禁各种挂靠经营。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让其它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企业或以挂靠经营的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对已经挂靠的公司要立即解除挂靠关系,不得继续经营。
三、严格规范进口代理业务。禁止外经贸公司以“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方式代理进口。一经发现外经贸公司以“四自三不见”方式从事进口业务造成走私的,要严肃查处。除外贸公司以外其他各类进出口企业,如三资企业(国家批准的可从事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公司除外)、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经批准成立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等均不得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
四、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加强责任制。各类进出口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健全权责分明、有效制约的经营机制,杜绝走私活动。
五、严格管理加工贸易。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加工贸易合同,严格审查加工生产企业的加工生产能力,严防“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和其他违法活动。对容易出现走私的敏感商品加工贸易,要严格审批进口料件的数量和加工期限,并要跟踪经营单位的核销情况。对参与走私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其产品加工贸易合同。
六、强化配额许可证管制。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规定,不得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买卖或以“联营”、“代理”等名义变相买卖进出口许可证。
七、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各类进出口企业走私或出卖进出口经营权和买卖批文、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对这些企业给予警告、暂停和撤销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等行政处罚。对参与走私的当事人,将依法严肃查处。
八、主动配合,协调行动。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海关等执法部门,主动沟通情况,协调行动,从严打击各种走私和其他违法的行为。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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