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发布《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导师、教师及教育管理干部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院属各单位:
为了鼓励全院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育工作者,现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导师、教师及教育管理干部奖励暂行规定》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导师、教师及教育管理干部奖励暂行规定
*9条 为了鼓励全院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育工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研究生导师、教师及教育管理干部授予“中国科学院优秀研究生导师、教师”及“中国科学院优秀教育管理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优秀研究生导师、教师”及“中国科学院优秀教育管理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坚持素质教育思想,为人师表,学风正派,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在教学效果、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在教育教学研究、经验推广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教育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社会效益;
(四)热爱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责任心强,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和教育基地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优秀研究生导师、教师”及“中国科学院优秀教育管理工作者”的评选表彰范围是:研究生导师、院属院校的教师、院属各单位的教育管理干部。
中专、技校、中小学和幼教教师由所属单位自行组织评选和表彰。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优秀研究生导师、教师”及“中国科学院优秀教育管理工作者”的评奖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六条 奖励“中国科学院优秀研究生导师、教师”及“中国科学院优秀教育管理工作者”的工作由中国科学院教育局统一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和公布获奖人选。
初评和推荐工作以各分院、京区各单位、京外无分院地区单位和中国科技大学为单位进行。
第七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中国科学院优秀研究生导师、教师”及“中国科学院优秀教育管理工作者”名单在《中国科学报》上公布并对获奖者予以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教育局设立的地奥教育管理奖主要奖励优秀教育管理干部,其奖项纳入“中国科学院优秀教育管理工作者”范围以内,由各单位统一推荐报院后按该奖项的章程规定评定、颁发。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优秀研究生导师、教师”及“中国科学院优秀教育管理工作者”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聘任职务和工作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优秀研究生导师、教师”及“中国科学院优秀管理工作者‘’奖状或证书由教育局统一制作并颁发。
第十一条 对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0年(含20年)以上,从岗位上退下来的教育管理干部由中国科学院教育局颁发纪念证书。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科学院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评选优秀研究生导师、教师和优秀教育干部的办法》同时废止。
为了鼓励全院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育工作者,现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导师、教师及教育管理干部奖励暂行规定》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导师、教师及教育管理干部奖励暂行规定
*9条 为了鼓励全院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育工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研究生导师、教师及教育管理干部授予“中国科学院优秀研究生导师、教师”及“中国科学院优秀教育管理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优秀研究生导师、教师”及“中国科学院优秀教育管理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坚持素质教育思想,为人师表,学风正派,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在教学效果、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在教育教学研究、经验推广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教育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社会效益;
(四)热爱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责任心强,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和教育基地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优秀研究生导师、教师”及“中国科学院优秀教育管理工作者”的评选表彰范围是:研究生导师、院属院校的教师、院属各单位的教育管理干部。
中专、技校、中小学和幼教教师由所属单位自行组织评选和表彰。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优秀研究生导师、教师”及“中国科学院优秀教育管理工作者”的评奖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六条 奖励“中国科学院优秀研究生导师、教师”及“中国科学院优秀教育管理工作者”的工作由中国科学院教育局统一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和公布获奖人选。
初评和推荐工作以各分院、京区各单位、京外无分院地区单位和中国科技大学为单位进行。
第七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中国科学院优秀研究生导师、教师”及“中国科学院优秀教育管理工作者”名单在《中国科学报》上公布并对获奖者予以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教育局设立的地奥教育管理奖主要奖励优秀教育管理干部,其奖项纳入“中国科学院优秀教育管理工作者”范围以内,由各单位统一推荐报院后按该奖项的章程规定评定、颁发。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优秀研究生导师、教师”及“中国科学院优秀教育管理工作者”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聘任职务和工作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优秀研究生导师、教师”及“中国科学院优秀管理工作者‘’奖状或证书由教育局统一制作并颁发。
第十一条 对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0年(含20年)以上,从岗位上退下来的教育管理干部由中国科学院教育局颁发纪念证书。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科学院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评选优秀研究生导师、教师和优秀教育干部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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