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调整补充进口远期信用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1997年12月总行印发的《关于加强进口远期信用证管理的通知》(工银传真[1997]12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口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当前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进口远期信用证的有关管理规定作了调整和补充,现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优质企业试行开证授信额度管理。对于授信企业在核定额度内的开证,如单笔金额未超过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且付汇期限未超过360天(不含360天)的,各分行可自行审批。各行对授信企业的开证可酌情减收保证金,但对保证金不足部分要落实有效的担保措施。在执行原《通知》第四条第2款规定时,对授信企业减免保证金的数额可不计算在同期开证减免保证金的总额范围内。
上述授信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等级在A级以上;
(二)财务状况稳定,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合理;
(三)生产或经营情况好,上年度无亏损;
(四)有自营进出口业务资格,有长期稳定的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业务量在1000万美元以上;
(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办理主要的本外币结算业务;
(六)在我行各项贷款无逾期、无欠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无迟付、无理拒付或其他任何不良纪录。
各行可按上述标准进行初审和筛选,并将申报企业名单、拟设定的授信额度及各项申报材料(含企业背景材料、营业执照副本、近2年财务报表和开证情况)于5月30日之前以行文形式报总行,待总行审批确认后执行。
二、对于非授信企业的开证申请人,凡已存入足额保证金的,如信用证单笔金额未超过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且付汇期限未超过360天(不含360天),各分行可自行审批。
三、禁止以展期方式延长信用证付款期限。如系进出口双方协商后的安排,应取得国外议付行书面同意,并比照开证条件进行审查,按照开证期限管理规定予以审批。如延期后付款期限超出90天(不含90天),或信用证修改后开证金额超过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应逐笔报总行审批(开证申请人为总行确定的授信企业除外)。
四、各行在授理企业远期信用证申请时,除由国际结算部门对相关业务在结算方面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企业的付汇情况进行审核外,还应由信贷部门对业务所涉及的信贷风险进行审查,并按有关信贷审批权限提交相应等级的信贷审查机构审议或有权批准人批准。
五、凡提交总行审批的远期信用证业务,须以行文一次性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开立远期信用证用于进口投资项目,设备用于固定资产的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评估报告;
(二)开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开证申请企业上年末及本年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所涉及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五)进口合同;
(六)开证保证金情况及其他担保措施文件(采用保证方式的须同时报送保证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开立远期信用证用于进口日常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配件以及用于贸易型企业贸易项下进口的,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信贷审查报告;
(二)开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开证申请企业上年末及本年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进口合同;
(五)开证保证金情况及其他担保措施文件(采用保证方式的须报送保证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如进口货物属于国家控制进口商品,须同时报送有关进口批件。如进口开证涉及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进口付汇行为,须同时报送相应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六、对于付款方式为部分即期、部分远期的信用证,其远期付款部分要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和报批。
七、各行原则上不得办理开证申请人代理本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用户进口的各类信用证。如确有业务需求,应收取足额保证金后方可开立。
八、离岸业务中的进口开证业务按照在岸业务管理。
九、对于发生逾期付款10日以上的进口信用证业务,各分行要将业务情况、逾期原因及解决措施及时报送总行。
十、各分行加强信用证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切实保证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无故误报、漏报、迟报的分行,总行将给予通报批评。
从1998年第二季度开始,各行要按修改后的统计报表上报(见附表一和附表二),报送时间仍为每季后15日内,报送形式为先传真,后将正本寄至总行国际部外汇业务处。此外,各分行要按照工银办[1997]266号文件要求,将“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银统113表)和“银行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银统114表)于每年7月15日前和1月15日前报总行国际部外汇业务管理处,报送方式同上。
十一、各行要严格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分行,总行将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修改的部分仍按原“通知”要求办理。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开证情况及期限结构统计表(见右侧付表)
说明:
1.“本期发生”项下只涉及本期业务,“保证金比例”指本期收取保证金数额与本期开证金额的比例;
2.“期末未付款余额”指在本行开立的到本期期末尚未结清的所有信用证未付款余额,其中包括开证后未来单、来单后未承兑以及来单、承兑后未到付款期的所有信用证付款余额。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信用证项下垫款情况统计表(见右侧付表)
说明:
1.本表所称垫款系指信用证付款到期时,银行以各类方式对开证申请企业融资,代替企业以自有资金对外支付。
2.本表填报项目的平衡关系为:上期期末余额+本期发生-本期已收回=本期期末累计余额。
3.垫款方式中“其他方式”指除贷款、押汇以外的方式,如有,请在填表同时另行具体说明。
4.垫款期限指垫款发生日至垫款收回日之间的期限,非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
5.单笔垫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垫款期限超过360天(含)的要逐笔列出。
1997年12月总行印发的《关于加强进口远期信用证管理的通知》(工银传真[1997]12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口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当前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进口远期信用证的有关管理规定作了调整和补充,现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优质企业试行开证授信额度管理。对于授信企业在核定额度内的开证,如单笔金额未超过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且付汇期限未超过360天(不含360天)的,各分行可自行审批。各行对授信企业的开证可酌情减收保证金,但对保证金不足部分要落实有效的担保措施。在执行原《通知》第四条第2款规定时,对授信企业减免保证金的数额可不计算在同期开证减免保证金的总额范围内。
上述授信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等级在A级以上;
(二)财务状况稳定,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合理;
(三)生产或经营情况好,上年度无亏损;
(四)有自营进出口业务资格,有长期稳定的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业务量在1000万美元以上;
(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办理主要的本外币结算业务;
(六)在我行各项贷款无逾期、无欠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无迟付、无理拒付或其他任何不良纪录。
各行可按上述标准进行初审和筛选,并将申报企业名单、拟设定的授信额度及各项申报材料(含企业背景材料、营业执照副本、近2年财务报表和开证情况)于5月30日之前以行文形式报总行,待总行审批确认后执行。
二、对于非授信企业的开证申请人,凡已存入足额保证金的,如信用证单笔金额未超过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且付汇期限未超过360天(不含360天),各分行可自行审批。
三、禁止以展期方式延长信用证付款期限。如系进出口双方协商后的安排,应取得国外议付行书面同意,并比照开证条件进行审查,按照开证期限管理规定予以审批。如延期后付款期限超出90天(不含90天),或信用证修改后开证金额超过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应逐笔报总行审批(开证申请人为总行确定的授信企业除外)。
四、各行在授理企业远期信用证申请时,除由国际结算部门对相关业务在结算方面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企业的付汇情况进行审核外,还应由信贷部门对业务所涉及的信贷风险进行审查,并按有关信贷审批权限提交相应等级的信贷审查机构审议或有权批准人批准。
五、凡提交总行审批的远期信用证业务,须以行文一次性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开立远期信用证用于进口投资项目,设备用于固定资产的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评估报告;
(二)开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开证申请企业上年末及本年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所涉及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五)进口合同;
(六)开证保证金情况及其他担保措施文件(采用保证方式的须同时报送保证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开立远期信用证用于进口日常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配件以及用于贸易型企业贸易项下进口的,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信贷审查报告;
(二)开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开证申请企业上年末及本年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进口合同;
(五)开证保证金情况及其他担保措施文件(采用保证方式的须报送保证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如进口货物属于国家控制进口商品,须同时报送有关进口批件。如进口开证涉及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进口付汇行为,须同时报送相应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六、对于付款方式为部分即期、部分远期的信用证,其远期付款部分要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和报批。
七、各行原则上不得办理开证申请人代理本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用户进口的各类信用证。如确有业务需求,应收取足额保证金后方可开立。
八、离岸业务中的进口开证业务按照在岸业务管理。
九、对于发生逾期付款10日以上的进口信用证业务,各分行要将业务情况、逾期原因及解决措施及时报送总行。
十、各分行加强信用证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切实保证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无故误报、漏报、迟报的分行,总行将给予通报批评。
从1998年第二季度开始,各行要按修改后的统计报表上报(见附表一和附表二),报送时间仍为每季后15日内,报送形式为先传真,后将正本寄至总行国际部外汇业务处。此外,各分行要按照工银办[1997]266号文件要求,将“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银统113表)和“银行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银统114表)于每年7月15日前和1月15日前报总行国际部外汇业务管理处,报送方式同上。
十一、各行要严格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分行,总行将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修改的部分仍按原“通知”要求办理。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开证情况及期限结构统计表(见右侧付表)
说明:
1.“本期发生”项下只涉及本期业务,“保证金比例”指本期收取保证金数额与本期开证金额的比例;
2.“期末未付款余额”指在本行开立的到本期期末尚未结清的所有信用证未付款余额,其中包括开证后未来单、来单后未承兑以及来单、承兑后未到付款期的所有信用证付款余额。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信用证项下垫款情况统计表(见右侧付表)
说明:
1.本表所称垫款系指信用证付款到期时,银行以各类方式对开证申请企业融资,代替企业以自有资金对外支付。
2.本表填报项目的平衡关系为:上期期末余额+本期发生-本期已收回=本期期末累计余额。
3.垫款方式中“其他方式”指除贷款、押汇以外的方式,如有,请在填表同时另行具体说明。
4.垫款期限指垫款发生日至垫款收回日之间的期限,非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
5.单笔垫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垫款期限超过360天(含)的要逐笔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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