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文学类图书进行质量检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出版社主管单位),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各有关出版社:
为认真落实“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图书质量的管理,促进图书整体水平的提高,我署决定今年对文学类图书进行质量检查。现将检查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组织落实
这次文学类图书质量检查的重点是图书的编校质量,检查的范围是:全国各有关出版社1996年至1997年新版的文学类图书(以版权页为准),重点是中国小说、报告文学、散文、人物传记和翻译小说。
检查工作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有关出版社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检查工作分两个步骤进行。
*9步为普查:地方和北京地区各部委主管的有关出版社,将1996年至1997年新版的文学类图书出版书目,报给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原则上要检查非文艺专业出版社所报书目种类的50%,文艺专业出版社被检查的图书,不得少于该期间新版文学类图书的30%;每种书检查字数不得少于10万字。各单位要成立由思想作风端正、经验丰富的编校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按照我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出图〔1997〕79号)进行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上报新闻出版署。
第二步为抽查:由新闻出版署进行,抽查的重点是文艺专业出版社和超专业分工出版文艺类图书的出版社。
三、时间安排
1998年5月31日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北京地区有关出版社的主管单位,完成对出版社的普查;6月底以前,将检查报告报送到新闻出版署。
5月,新闻出版署进行抽查。
四、关于上报“图书编校质量报告”的要求
1、按照本通知所附的“图书编校质量记录表”的格式,上报每种被检查图书的书名、出版单位、出版时间、全书版面字数、检查字数、出错数、差错率(万分之几)、质量等级和审读员的姓名等。
2、检查结果的综合统计:列表说明应检查图书的品种数、被检查的图书品种数;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图书各几种,各占被查图书总数的百分之几。
3、典型事例及差错原因分析。
4、拟对优质图书的表彰和对不合格图书处理的措施。
5、今后提高图书质量的措施。
五、检查工作的经费问题
普查的费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及有关出版社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抽查的费用,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决。凡经检查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图书,其检查审读的费用,以实际检查字数,按正常校对费的标准,由被检查图书的出版社支付。
“提高质量”是党的“十五大”对出版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组织图书质量检查,是提高全国图书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希望各出版社的主管部门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检查工作结束后,我署将通报检查结果。
为认真落实“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图书质量的管理,促进图书整体水平的提高,我署决定今年对文学类图书进行质量检查。现将检查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组织落实
这次文学类图书质量检查的重点是图书的编校质量,检查的范围是:全国各有关出版社1996年至1997年新版的文学类图书(以版权页为准),重点是中国小说、报告文学、散文、人物传记和翻译小说。
检查工作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有关出版社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检查工作分两个步骤进行。
*9步为普查:地方和北京地区各部委主管的有关出版社,将1996年至1997年新版的文学类图书出版书目,报给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原则上要检查非文艺专业出版社所报书目种类的50%,文艺专业出版社被检查的图书,不得少于该期间新版文学类图书的30%;每种书检查字数不得少于10万字。各单位要成立由思想作风端正、经验丰富的编校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按照我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出图〔1997〕79号)进行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上报新闻出版署。
第二步为抽查:由新闻出版署进行,抽查的重点是文艺专业出版社和超专业分工出版文艺类图书的出版社。
三、时间安排
1998年5月31日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北京地区有关出版社的主管单位,完成对出版社的普查;6月底以前,将检查报告报送到新闻出版署。
5月,新闻出版署进行抽查。
四、关于上报“图书编校质量报告”的要求
1、按照本通知所附的“图书编校质量记录表”的格式,上报每种被检查图书的书名、出版单位、出版时间、全书版面字数、检查字数、出错数、差错率(万分之几)、质量等级和审读员的姓名等。
2、检查结果的综合统计:列表说明应检查图书的品种数、被检查的图书品种数;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图书各几种,各占被查图书总数的百分之几。
3、典型事例及差错原因分析。
4、拟对优质图书的表彰和对不合格图书处理的措施。
5、今后提高图书质量的措施。
五、检查工作的经费问题
普查的费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及有关出版社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抽查的费用,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决。凡经检查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图书,其检查审读的费用,以实际检查字数,按正常校对费的标准,由被检查图书的出版社支付。
“提高质量”是党的“十五大”对出版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组织图书质量检查,是提高全国图书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希望各出版社的主管部门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检查工作结束后,我署将通报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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