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下达1998年试点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控制计划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公安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和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实行计划管理的通知》(计社会[1997]1812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农业部,现将专项用于试点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控制计划指标(见附表)下达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此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1998年“农转非”计划总指标内安排。各地要根据下达的控制计划数,严格按照试点范围,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确保重点。在执行过程中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1998年试点小城镇“农转非”人口计划
1998年3月11日
附:1998年试点小城镇“农转非”人口计划
地区 1998年“农转非”其中:试点小城镇
人口计划 落户指标
总计 620.0 70.0
北京市 9.0 1.0
天津市 8.0 1.5
河北省 32.0 6.0
山西省 15.0 1.0
内蒙古自治区 9.0 0.2
辽宁省 23.0 2.0
其中:大连市吉林省 14.0 2.5
黑龙江省 12.0 1.5
上海市 13.0 2.5
江苏省 44.0 2.0
浙江省 23.0 7.0
其中:宁波市安徽省 21.0 1.5
福建省 18.0 4.0
其中:厦门市江西省 16.0 1.5
山东省 44.0 6.0
其中:青岛市 6.0 1.0
河南省 33.0 5.0
湖北省 35.0 1.0
湖南省 31.0 2.9
广东省 44.0 5.0
其中: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 24.0 2.0
海南省 13.0 3.5
重庆市 10.5 1.0
四川省 30.0 1.5
贵州省 11.0 2.0
云南省 18.4 2.0
西藏自治区 0.6
陕西省 13.0 0.15
甘肃省 10.0 0.2
青海省 1.5 0.55
宁夏回族自治区 2.5 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1.5 2.0
其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5 0.5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和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实行计划管理的通知》(计社会[1997]1812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农业部,现将专项用于试点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控制计划指标(见附表)下达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此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1998年“农转非”计划总指标内安排。各地要根据下达的控制计划数,严格按照试点范围,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确保重点。在执行过程中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1998年试点小城镇“农转非”人口计划
1998年3月11日
附:1998年试点小城镇“农转非”人口计划
地区 1998年“农转非”其中:试点小城镇
人口计划 落户指标
总计 620.0 70.0
北京市 9.0 1.0
天津市 8.0 1.5
河北省 32.0 6.0
山西省 15.0 1.0
内蒙古自治区 9.0 0.2
辽宁省 23.0 2.0
其中:大连市吉林省 14.0 2.5
黑龙江省 12.0 1.5
上海市 13.0 2.5
江苏省 44.0 2.0
浙江省 23.0 7.0
其中:宁波市安徽省 21.0 1.5
福建省 18.0 4.0
其中:厦门市江西省 16.0 1.5
山东省 44.0 6.0
其中:青岛市 6.0 1.0
河南省 33.0 5.0
湖北省 35.0 1.0
湖南省 31.0 2.9
广东省 44.0 5.0
其中: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 24.0 2.0
海南省 13.0 3.5
重庆市 10.5 1.0
四川省 30.0 1.5
贵州省 11.0 2.0
云南省 18.4 2.0
西藏自治区 0.6
陕西省 13.0 0.15
甘肃省 10.0 0.2
青海省 1.5 0.55
宁夏回族自治区 2.5 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1.5 2.0
其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5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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