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对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令2011年第50号),本文件自2011.03.01日起废止。
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总政治部宣传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各音像出版单位:
为了加强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促进音像出版业从以规模数量增长为主向以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和我署《关于音像出版复制业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自1998年起对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下同)实行总量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起,按照1997年年检音像出版单位所报在职中级以上职称的编辑人员数,以每人每年新编10种音像制品为限,分配和使用版号。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音像出版单位的版号,由中国ISRC中心直接分配;各地和解放军系统音像出版单位的版号,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总政治部宣传部负责分配。
三、1998年首批分配的版号,按照各音像出版单位所报在职中级职称编辑人数计算当年额度的50%,一次性分配给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音像出版单位、各地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总政治部宣传部。其余版号,凭音像出版单位在职中级职称编辑任职资格的证明材料,结合版号使用及音像制品样品缴送情况,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音像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各地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核后,在其额度的范围内申请领取。A、B型记录码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换。
四、系列或连续音像制品,凡可拆开单独销售的,每一单独销售部分使用一个版号;凡必须作为整体销售,节目记录项码不超过99个的,每一系列或连续音像制品使用一个版号;凡必须作为整体销售,节目记录项码每超过99个,则需加编一个版号。
五、所分配的版号不足使用时,音像出版单位应说明理由并附已使用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数据单,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音像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各地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核同意后,向中国ISRC中心申请领取。
六、对全国优秀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不做控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各种教材、科技类音像制品以及“九五”国家重点音像制品的版号不做控制。
七、对有违规行为的音像出版单位,视情况减少其版号的分配数量。音像出版单位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如有虚假,一经查实,按违规处理。
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总政治部宣传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各音像出版单位:
为了加强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促进音像出版业从以规模数量增长为主向以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和我署《关于音像出版复制业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自1998年起对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下同)实行总量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起,按照1997年年检音像出版单位所报在职中级以上职称的编辑人员数,以每人每年新编10种音像制品为限,分配和使用版号。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音像出版单位的版号,由中国ISRC中心直接分配;各地和解放军系统音像出版单位的版号,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总政治部宣传部负责分配。
三、1998年首批分配的版号,按照各音像出版单位所报在职中级职称编辑人数计算当年额度的50%,一次性分配给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音像出版单位、各地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总政治部宣传部。其余版号,凭音像出版单位在职中级职称编辑任职资格的证明材料,结合版号使用及音像制品样品缴送情况,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音像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各地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核后,在其额度的范围内申请领取。A、B型记录码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换。
四、系列或连续音像制品,凡可拆开单独销售的,每一单独销售部分使用一个版号;凡必须作为整体销售,节目记录项码不超过99个的,每一系列或连续音像制品使用一个版号;凡必须作为整体销售,节目记录项码每超过99个,则需加编一个版号。
五、所分配的版号不足使用时,音像出版单位应说明理由并附已使用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数据单,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音像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各地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核同意后,向中国ISRC中心申请领取。
六、对全国优秀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不做控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各种教材、科技类音像制品以及“九五”国家重点音像制品的版号不做控制。
七、对有违规行为的音像出版单位,视情况减少其版号的分配数量。音像出版单位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如有虚假,一经查实,按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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