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公司在境外承建亚洲开发银行出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商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自1986年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以来,我国公司在境外积极承建亚行出资项目(以下简称亚行项目),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竞标和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一些公司低价竞标,肥水外流,经济效益下降;一些公司为争项目,相互诋毁,对外造成不良影响,降低了中国公司的中标率。为加强对我国公司承建亚行项目的管理,改变相互压价等混乱局面,监督公司有序经营,维护国家和公司的整体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统计年报》统计数字,近两年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和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均达到一定水平且承建亚行项目业绩较好的公司(公司名单详见附件一)方可承揽亚行项目。其他公司原则上不得经营此项业务。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其主管部门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申请,获准后方可参加某一亚行项目的资格预审。
二、上述公司在通过亚行项目资格预审后,应立即向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及驻外使馆经商处报告。外经贸部将依据公司报告的时间、项目特点、公司的专业实力与业绩,商中国人民银行和我驻外使馆经商处后,确定参加投标的公司并向其出具投标许可(样本见附件二)。获准公司据此向有关商业银行申请办理投标、履约、预付款等各类保函的有关手续,有关商业银行将不再受理未获投标许可公司的申请。
三、获准公司在投标前应全面了解亚行项目的招标规则,深入研究项目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加强对工程所在国法律法规及自然条件、人文状况的研究。编制标书时避免错项与漏项,投标后不得为内部竞争而借故降低标价。
四、获准公司应遵照亚行项目招标规则公平竞争,不得为竞标而诋毁其他中国公司。
五、中标公司签约后要对外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必须对项目负责到底。严禁“转让合同”或“转包整个工程”。
六、如确有必要,中标公司只能将一项或若干项具体的施工工程分包给其他经济技术实力强、资信可靠的分包商,并根据总合同签订详尽的分包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共担风险”的原则下,强化经济制约手段,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中标公司必须选派得力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小组。项目经理至少具备5年以上相关经验和国外项目管理经验、外语熟练等条件。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当中标公司遇到不公正待遇以及因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原因延误工期或造成损失时,应做好现场记录和取证工作,及时交涉并提出索赔,坚决维护中国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八、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对中国公司在境外承建亚行项目进行监督,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中标公司应每季度向驻外使馆经商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并抄报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遇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及我驻外使馆经商处汇报,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九、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或有欺骗行为的公司,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参加亚行项目投标资格,直至取消其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将及时通知各有关商业银行停止为上述公司参加亚行项目开立投标、履约、预付款等各类保函。对于项目实施优良,且受到亚行好评的公司,外经贸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各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亚行出资(无论出资比例大小)的国际招标项目。中外联合投标体参加亚行项目投标时,凡需中国有关银行为其办理保函或开具转开保函及融资、贷款等手续的,亦按本通知精神办理。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照执行。
附件一:
获准可承建境外亚行项目的中国公司名单
1.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2.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
3.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5.中国地质工程公司
6.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
7.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8.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9.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10.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11.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12.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13.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14.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15.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16.中国有色金属建设集团公司
17.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8.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
19.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20.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
21.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2.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3.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4.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25.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6.中国湖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7.四川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
28.中国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9.中国云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0.中国南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1.中国河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2.中国湖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3.西安民力设备进出口公司
34.云南铁路工程总公司
35.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36.中国高顿化学工程公司
37.川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附件二:(略)
自1986年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以来,我国公司在境外积极承建亚行出资项目(以下简称亚行项目),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竞标和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一些公司低价竞标,肥水外流,经济效益下降;一些公司为争项目,相互诋毁,对外造成不良影响,降低了中国公司的中标率。为加强对我国公司承建亚行项目的管理,改变相互压价等混乱局面,监督公司有序经营,维护国家和公司的整体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统计年报》统计数字,近两年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和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均达到一定水平且承建亚行项目业绩较好的公司(公司名单详见附件一)方可承揽亚行项目。其他公司原则上不得经营此项业务。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其主管部门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申请,获准后方可参加某一亚行项目的资格预审。
二、上述公司在通过亚行项目资格预审后,应立即向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及驻外使馆经商处报告。外经贸部将依据公司报告的时间、项目特点、公司的专业实力与业绩,商中国人民银行和我驻外使馆经商处后,确定参加投标的公司并向其出具投标许可(样本见附件二)。获准公司据此向有关商业银行申请办理投标、履约、预付款等各类保函的有关手续,有关商业银行将不再受理未获投标许可公司的申请。
三、获准公司在投标前应全面了解亚行项目的招标规则,深入研究项目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加强对工程所在国法律法规及自然条件、人文状况的研究。编制标书时避免错项与漏项,投标后不得为内部竞争而借故降低标价。
四、获准公司应遵照亚行项目招标规则公平竞争,不得为竞标而诋毁其他中国公司。
五、中标公司签约后要对外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必须对项目负责到底。严禁“转让合同”或“转包整个工程”。
六、如确有必要,中标公司只能将一项或若干项具体的施工工程分包给其他经济技术实力强、资信可靠的分包商,并根据总合同签订详尽的分包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共担风险”的原则下,强化经济制约手段,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中标公司必须选派得力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小组。项目经理至少具备5年以上相关经验和国外项目管理经验、外语熟练等条件。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当中标公司遇到不公正待遇以及因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原因延误工期或造成损失时,应做好现场记录和取证工作,及时交涉并提出索赔,坚决维护中国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八、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对中国公司在境外承建亚行项目进行监督,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中标公司应每季度向驻外使馆经商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并抄报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遇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及我驻外使馆经商处汇报,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九、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或有欺骗行为的公司,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参加亚行项目投标资格,直至取消其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将及时通知各有关商业银行停止为上述公司参加亚行项目开立投标、履约、预付款等各类保函。对于项目实施优良,且受到亚行好评的公司,外经贸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各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亚行出资(无论出资比例大小)的国际招标项目。中外联合投标体参加亚行项目投标时,凡需中国有关银行为其办理保函或开具转开保函及融资、贷款等手续的,亦按本通知精神办理。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照执行。
附件一:
获准可承建境外亚行项目的中国公司名单
1.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2.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
3.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5.中国地质工程公司
6.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
7.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8.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9.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10.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11.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12.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13.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14.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15.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16.中国有色金属建设集团公司
17.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8.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
19.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20.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
21.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2.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3.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4.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25.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6.中国湖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7.四川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
28.中国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9.中国云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0.中国南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1.中国河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2.中国湖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3.西安民力设备进出口公司
34.云南铁路工程总公司
35.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36.中国高顿化学工程公司
37.川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附件二:(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