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新闻出版保密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公安新闻出版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保障和促进公安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对公安新闻出版工作中的保密审查把关不严,个别民警保密意识淡薄,致使在有关公安工作的新闻报道和公开出版的书籍中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有的在新闻报道中暴露了公安技术侦查手段,有的把公安机关的涉密文件汇编成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给公安工作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新闻出版保密工作的管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国保[1992]34号)中的有关规定,严禁在对外发言、撰写新闻报道稿件、编写公安工作内容的书刊及在制作、发行影视作品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二、要建立健全公安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实行作者自审与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审定相结合,明确作者和审定者的责任,把住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入稿的关。对有争议的涉密问题要报上级公安机关保密部门核定。
三、报道公安工作中重大事件,重大活动和重大、重要案件侦破情况,处在侦查阶段的案件,队伍内部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公安科技等内容的稿件,应当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涉外案件的报道,还要经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同意。禁止向新闻单位提供涉密内容。
四、省级以下(含省级) 公安机关未经公安部授权不得编辑出版公安法规、文件资料汇编类刊物。对内部发行的文件资料汇编、刊物,除需在封面左上方标明“公安机关内部发行”字样外,亦应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核,严禁登载涉密内容。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发行范围。
五、要严肃查处新闻出版活动中的泄密事件。要依照保密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对造成泄密的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领导把关不严造成泄密,或发生泄密事件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检查和堵塞工作中的漏洞,防止公安新闻出版活动中泄密事件的发生。
近年来,公安新闻出版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保障和促进公安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对公安新闻出版工作中的保密审查把关不严,个别民警保密意识淡薄,致使在有关公安工作的新闻报道和公开出版的书籍中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有的在新闻报道中暴露了公安技术侦查手段,有的把公安机关的涉密文件汇编成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给公安工作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新闻出版保密工作的管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国保[1992]34号)中的有关规定,严禁在对外发言、撰写新闻报道稿件、编写公安工作内容的书刊及在制作、发行影视作品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二、要建立健全公安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实行作者自审与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审定相结合,明确作者和审定者的责任,把住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入稿的关。对有争议的涉密问题要报上级公安机关保密部门核定。
三、报道公安工作中重大事件,重大活动和重大、重要案件侦破情况,处在侦查阶段的案件,队伍内部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公安科技等内容的稿件,应当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涉外案件的报道,还要经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同意。禁止向新闻单位提供涉密内容。
四、省级以下(含省级) 公安机关未经公安部授权不得编辑出版公安法规、文件资料汇编类刊物。对内部发行的文件资料汇编、刊物,除需在封面左上方标明“公安机关内部发行”字样外,亦应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核,严禁登载涉密内容。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发行范围。
五、要严肃查处新闻出版活动中的泄密事件。要依照保密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对造成泄密的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领导把关不严造成泄密,或发生泄密事件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检查和堵塞工作中的漏洞,防止公安新闻出版活动中泄密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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