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港务局、部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上海、天津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部门与地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责任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交通系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港务局、部属企事业单位和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积极宣传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搞好质量监督工作的紧迫感,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的运行机制。
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序列。对隶属或挂靠在企事业单位的质监站,必须限期脱钩,港口质监督站须隶属港务局,确保监督机构公正执法,否则无权行使政府监督检查的职能。
三、交通建设工程严格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凡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无论投资来源如何,均须接受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大胆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中的职责,严格执法,廉洁奉公,实事求是。
对于未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能组织交、竣工验收,不能交付使用。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须对工程质量负责,因渎职或监督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损失,按下列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发生一级和二级重大事故的,取消监督机构及其负责人、项目监督负责人和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资格,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二)发生三级重大事故的,取消监督机构负责人、项目监督负责人和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资格,有关部门给予监督机构负责人行政处罚。
(三)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有关部门对项目监督负责人和现场监督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对项目监督负责人和现场监督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五、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港务局应保证质监部门开展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交通系统内的受监工程由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度计划中专项安排,统一划拨,或在每一项受监工作中按监督取费标准直接将费用的拨付监督站。交通系统以外的受监工程,质监站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质监督站在监过程中非常规试验、检测及交、竣工验收中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计取,并由建设单位支付。
六、建立质监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级质监站应定期、及时向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报告质监工作开展情况及工程质量动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部门与地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责任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交通系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港务局、部属企事业单位和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积极宣传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搞好质量监督工作的紧迫感,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的运行机制。
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序列。对隶属或挂靠在企事业单位的质监站,必须限期脱钩,港口质监督站须隶属港务局,确保监督机构公正执法,否则无权行使政府监督检查的职能。
三、交通建设工程严格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凡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无论投资来源如何,均须接受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大胆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中的职责,严格执法,廉洁奉公,实事求是。
对于未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能组织交、竣工验收,不能交付使用。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须对工程质量负责,因渎职或监督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损失,按下列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发生一级和二级重大事故的,取消监督机构及其负责人、项目监督负责人和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资格,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二)发生三级重大事故的,取消监督机构负责人、项目监督负责人和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资格,有关部门给予监督机构负责人行政处罚。
(三)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有关部门对项目监督负责人和现场监督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对项目监督负责人和现场监督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五、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港务局应保证质监部门开展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交通系统内的受监工程由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度计划中专项安排,统一划拨,或在每一项受监工作中按监督取费标准直接将费用的拨付监督站。交通系统以外的受监工程,质监站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质监督站在监过程中非常规试验、检测及交、竣工验收中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计取,并由建设单位支付。
六、建立质监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级质监站应定期、及时向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报告质监工作开展情况及工程质量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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