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执法监察办法(试行)
来源:
网校
2014-12-22
*9章 总 则
*9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农业银行)的执法监察工作,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强化系统管理,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监察工作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监察工作是农业银行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手段。通过行政监察手段,对全系统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政策、法律、金融法规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条 执法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法规、制度为依据,服务于全行中心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监察是农业银行监察部门的基本任务。其职责是对各业务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监督部门的再监督。
第二章 执法监察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执法监察的主要对象是各级行的领导干部、营业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营业单位监督人员。
第六条 执法监察的内容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执行授权、授信制度的情况,有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有无超越职权的问题。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对重大问题能否按程序进行决策。
(四)执行政务公开的情况。
(五)执行监督、检查制度的情况。
(六)对本部门人员行为管理的情况。
(七)对违规违章操作处理的情况。
(八)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礼品登记、招待费向职代会报告等制度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七条 执法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负责。必要时上级行监察部门可直接对下级行开展执法监察。
第八条 按照执法监察的任务、项目、内容和要求,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或专项,全面或重点,经常或跟踪等方式进行执法监察。其形式分为:
(一)独办:监察部门独立组织执法监察活动。
(二)主办:由监察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参与执法监察。
(三)联办:监察部门会同其他监督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力量的执法监察。
(四)协办:对系统内外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查办的事项协助检查。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执法监察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立项报批:根据执法监察工作要求,选择确定拟开展执法监察的项目,填制《执法监察立项批准书》(见附表),报行领导批准。
2.制定方案:主要包括确定监察范围、内容、要求、方式方法、时限、参与部门及其他有关事项。
3.确定执法监察工作小组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
4.收集与本次执法监察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资料。
5.向被监察的单位和部门发出通知书,被监察单位做好有关方面的准备。但有碍执法监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通知其准备。
(二)实施阶段:
通过听取被监察单位领导对有关情况的汇报,查阅资料,调查走访等方式开展执法监察。对发现问题应做到:
1.查清主要事实和问题。
2.确认问题的性质、危害及造成的后果,对构成违法违纪或违法犯罪者,按办案程序立案处理。
3.查清违法违纪的主、客观原因。
4.分清责任,既要分清承办人的责任,又要查清连带责任及领导责任。
(三)总结阶段:
1.执法监察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写出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执法监察对象的总体评价,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形成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做到问题清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
2.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完成后,应送交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有不同意见,经核实确有不当的,应加以修正。上级部署的执法监察任务,总结报告报上一级监察部门。
3.向被监察单位或部门正式下达执法监察决定或执法监察建议。
4.对执法监察决定或建议,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
5.建立执法监察档案,主要包括:立项报告、谈话记录、有关资料、证据、总结报告、处理决定或建议、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对监察结论、处理决定的意见、执行情况等。
6.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必要时,对已下达的执法监察决定或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促其落实。
第五章 执法监察人员的权力
第十一条 执法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中有如下权力:
(一)有权列席被监察单位的有关会议,召集与执法监察有关的会议。
(二)有权查阅、复制与执法监察有关的文件、资料、账簿、报表、凭证和实物,了解其他必要情况。
(三)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就执法监察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有权责令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并要求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有权对发现的能够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物品、资料和非法所得,根据有关规定暂予扣留或封存。
(六)有权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建议主管部门暂停其公务活动或职务。
(七)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对所查证的有关问题经认定后,应在工作记录上签名、加盖公章。
(八)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应支持执法监察工作,如出现下列情况将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拒绝接受执法监察的。
2.拒绝提供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3.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情况的。
4.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5.阻挠、干扰执法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6.对监察人员或对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7.制造假象,捏造事实,诬陷执法监察人员的。
8.不愿暴露问题,或为隐瞒事实真相,对执法监察人员行贿的。
第十二条 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应做到:
(一)不得滥用职权,侵害被监察单位或人员的正当权益;
(二)不得泄露国家和被监察单位的有关秘密;
(三)不得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对被监察单位及人员借机打击报复;
(四)不得毁损、遗失被监察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文件资料;
(五)不得滥用职权随意扣压群众举报信件,或对上级批示查办事项拖着不办;
(六)不得收受被监察单位或人员的贿赂。
对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附表:一
执法监察立项批准书(见右侧付表)
*9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农业银行)的执法监察工作,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强化系统管理,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监察工作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监察工作是农业银行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手段。通过行政监察手段,对全系统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政策、法律、金融法规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条 执法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法规、制度为依据,服务于全行中心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监察是农业银行监察部门的基本任务。其职责是对各业务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监督部门的再监督。
第二章 执法监察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执法监察的主要对象是各级行的领导干部、营业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营业单位监督人员。
第六条 执法监察的内容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执行授权、授信制度的情况,有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有无超越职权的问题。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对重大问题能否按程序进行决策。
(四)执行政务公开的情况。
(五)执行监督、检查制度的情况。
(六)对本部门人员行为管理的情况。
(七)对违规违章操作处理的情况。
(八)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礼品登记、招待费向职代会报告等制度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七条 执法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负责。必要时上级行监察部门可直接对下级行开展执法监察。
第八条 按照执法监察的任务、项目、内容和要求,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或专项,全面或重点,经常或跟踪等方式进行执法监察。其形式分为:
(一)独办:监察部门独立组织执法监察活动。
(二)主办:由监察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参与执法监察。
(三)联办:监察部门会同其他监督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力量的执法监察。
(四)协办:对系统内外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查办的事项协助检查。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执法监察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立项报批:根据执法监察工作要求,选择确定拟开展执法监察的项目,填制《执法监察立项批准书》(见附表),报行领导批准。
2.制定方案:主要包括确定监察范围、内容、要求、方式方法、时限、参与部门及其他有关事项。
3.确定执法监察工作小组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
4.收集与本次执法监察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资料。
5.向被监察的单位和部门发出通知书,被监察单位做好有关方面的准备。但有碍执法监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通知其准备。
(二)实施阶段:
通过听取被监察单位领导对有关情况的汇报,查阅资料,调查走访等方式开展执法监察。对发现问题应做到:
1.查清主要事实和问题。
2.确认问题的性质、危害及造成的后果,对构成违法违纪或违法犯罪者,按办案程序立案处理。
3.查清违法违纪的主、客观原因。
4.分清责任,既要分清承办人的责任,又要查清连带责任及领导责任。
(三)总结阶段:
1.执法监察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写出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执法监察对象的总体评价,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形成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做到问题清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
2.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完成后,应送交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有不同意见,经核实确有不当的,应加以修正。上级部署的执法监察任务,总结报告报上一级监察部门。
3.向被监察单位或部门正式下达执法监察决定或执法监察建议。
4.对执法监察决定或建议,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
5.建立执法监察档案,主要包括:立项报告、谈话记录、有关资料、证据、总结报告、处理决定或建议、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对监察结论、处理决定的意见、执行情况等。
6.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必要时,对已下达的执法监察决定或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促其落实。
第五章 执法监察人员的权力
第十一条 执法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中有如下权力:
(一)有权列席被监察单位的有关会议,召集与执法监察有关的会议。
(二)有权查阅、复制与执法监察有关的文件、资料、账簿、报表、凭证和实物,了解其他必要情况。
(三)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就执法监察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有权责令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并要求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有权对发现的能够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物品、资料和非法所得,根据有关规定暂予扣留或封存。
(六)有权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建议主管部门暂停其公务活动或职务。
(七)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对所查证的有关问题经认定后,应在工作记录上签名、加盖公章。
(八)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应支持执法监察工作,如出现下列情况将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拒绝接受执法监察的。
2.拒绝提供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3.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情况的。
4.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5.阻挠、干扰执法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6.对监察人员或对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7.制造假象,捏造事实,诬陷执法监察人员的。
8.不愿暴露问题,或为隐瞒事实真相,对执法监察人员行贿的。
第十二条 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应做到:
(一)不得滥用职权,侵害被监察单位或人员的正当权益;
(二)不得泄露国家和被监察单位的有关秘密;
(三)不得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对被监察单位及人员借机打击报复;
(四)不得毁损、遗失被监察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文件资料;
(五)不得滥用职权随意扣压群众举报信件,或对上级批示查办事项拖着不办;
(六)不得收受被监察单位或人员的贿赂。
对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附表:一
执法监察立项批准书(见右侧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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