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的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的修改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院人事局联系。
《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的修改补充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技术工人的作用,开展正常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根据人事部等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几年来考核工作的经验,对《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作部分调整,以同人事部对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规定相一致,现将补充内容调整如下;
一、等级设置
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实行三等8级制(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其中3级以下为初级工,4、5、6级工为中级工,7、8级工为高级工.在高级工中经设置岗位考核择优聘任技师、商级技师。非三等制(如厨师等)工种实行行业规定的等级标准。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初级工:
实习期满(定级)后,从事本工种工龄满2年以上者可申报初级工。(持有本工种职业技校以上学历证书者,在校学习时间可考年限,下同)。
(二)申报中级工;
1.从事本工种工龄满10年以上或工龄年满15年以上且本工种工龄满5年以上者.可申请报考考中级工(4级)。
2.持我院承认的初级工证书满5年以上,且工龄满10年以上者,可申请报考(相同工种)中级工(4级)。
(三)申报高级工:
1.从事本工种工龄满20年以上或工龄满25年以上且本工种工龄满15年以上者,可申请报考高级工(7级)。
2.中级6级工持我院承认的中级工证书满5年以上,且工龄满20年以上者,可申请报考(相同工种)高级工(7级)。
(四)申报技师
技师的评聘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和技师岗位职数限额,在实行技师聘任的技术工种范围内进行评聘。
1.高级8级工持我院承认的高级工证书满5年以上,且工龄满25年以上者,可申报技师。
2.持我院承认的技师证书满5年以上,且工龄满25年以上者,有特殊技艺并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申报高级技师。
(五)执行非三等制的工种申报年限比照三等制的申报年限办理。
(六)三等制对应8级制级间的晋升间隔年限如下:
四级工升五级工2年
五级工升六级工2年
七级工升八级工3年
三、考核要求
1.初级工升中级工,中级工升高级工,高级工升技师,技师升高级技师均需进行业绩、理论、实操三项考核;业绩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理论、实操考核,考核三项中理论、实操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不能晋级。
2.中级工和高级工级间等级的晋升,由各所(中心等)结合年度考核进符;累计达到2个(或3个)年度考核合格者可以晋级,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3.在晋升等级中如有越级申报的须将材料报院考工委经审批后,对应相应等级。
四、组织实施
京区各所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由院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院建立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站,根据国家确定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负责京区技术工人的等级考核认定工作。京外有分院的地区,可以由分院成正考核委员会商经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同意,按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标准,负责本地区院属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或参加地方政府部门组织的工人考核,京外直属所可参加当地组织的工人考核工作。
五、证书
考核合格者由院(分院)工考委统一颁发劳动部《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在技术工人岗位的,同时颁发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
六、得遇
取得院里统一颁发(承认)的两部委证书并聘用上岗者,方可享受国家和院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兑现技术等级津贴。
七、以前所发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现将《〈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的修改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院人事局联系。
《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的修改补充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技术工人的作用,开展正常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根据人事部等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几年来考核工作的经验,对《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作部分调整,以同人事部对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规定相一致,现将补充内容调整如下;
一、等级设置
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实行三等8级制(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其中3级以下为初级工,4、5、6级工为中级工,7、8级工为高级工.在高级工中经设置岗位考核择优聘任技师、商级技师。非三等制(如厨师等)工种实行行业规定的等级标准。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初级工:
实习期满(定级)后,从事本工种工龄满2年以上者可申报初级工。(持有本工种职业技校以上学历证书者,在校学习时间可考年限,下同)。
(二)申报中级工;
1.从事本工种工龄满10年以上或工龄年满15年以上且本工种工龄满5年以上者.可申请报考考中级工(4级)。
2.持我院承认的初级工证书满5年以上,且工龄满10年以上者,可申请报考(相同工种)中级工(4级)。
(三)申报高级工:
1.从事本工种工龄满20年以上或工龄满25年以上且本工种工龄满15年以上者,可申请报考高级工(7级)。
2.中级6级工持我院承认的中级工证书满5年以上,且工龄满20年以上者,可申请报考(相同工种)高级工(7级)。
(四)申报技师
技师的评聘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和技师岗位职数限额,在实行技师聘任的技术工种范围内进行评聘。
1.高级8级工持我院承认的高级工证书满5年以上,且工龄满25年以上者,可申报技师。
2.持我院承认的技师证书满5年以上,且工龄满25年以上者,有特殊技艺并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申报高级技师。
(五)执行非三等制的工种申报年限比照三等制的申报年限办理。
(六)三等制对应8级制级间的晋升间隔年限如下:
四级工升五级工2年
五级工升六级工2年
七级工升八级工3年
三、考核要求
1.初级工升中级工,中级工升高级工,高级工升技师,技师升高级技师均需进行业绩、理论、实操三项考核;业绩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理论、实操考核,考核三项中理论、实操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不能晋级。
2.中级工和高级工级间等级的晋升,由各所(中心等)结合年度考核进符;累计达到2个(或3个)年度考核合格者可以晋级,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3.在晋升等级中如有越级申报的须将材料报院考工委经审批后,对应相应等级。
四、组织实施
京区各所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由院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院建立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站,根据国家确定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负责京区技术工人的等级考核认定工作。京外有分院的地区,可以由分院成正考核委员会商经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同意,按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标准,负责本地区院属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或参加地方政府部门组织的工人考核,京外直属所可参加当地组织的工人考核工作。
五、证书
考核合格者由院(分院)工考委统一颁发劳动部《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在技术工人岗位的,同时颁发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
六、得遇
取得院里统一颁发(承认)的两部委证书并聘用上岗者,方可享受国家和院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兑现技术等级津贴。
七、以前所发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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