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各市授权局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作出规范要求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的职能,近期,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省范围内各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作出了规范要求,体现了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6]1号文件精神的力度,对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的稳定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具有积极的作用。现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各市授权局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作出规范要求的报告》转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工作中借鉴。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各市授权局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作出规范要求的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到目前为止,我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较多的省份之一。从实践情况看,各地基本能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依法行政,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不断加强。但随着各地落实“三定”方案工作的开展,个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作了调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6]1号文件精神,加强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7]5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我局以豫工商办字(1997)第68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须申报批准的通知》。对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事宜,作出了如下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
2.确因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的,须提前报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经批准后再调整。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的,一经发现,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加授权。
3.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已作调整的单位,要求将实际工作中的运行情况,分别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特此报告。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的职能,近期,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省范围内各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作出了规范要求,体现了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6]1号文件精神的力度,对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的稳定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具有积极的作用。现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各市授权局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作出规范要求的报告》转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工作中借鉴。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各市授权局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作出规范要求的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到目前为止,我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较多的省份之一。从实践情况看,各地基本能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依法行政,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不断加强。但随着各地落实“三定”方案工作的开展,个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作了调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6]1号文件精神,加强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7]5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我局以豫工商办字(1997)第68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须申报批准的通知》。对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事宜,作出了如下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
2.确因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的,须提前报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经批准后再调整。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的,一经发现,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加授权。
3.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已作调整的单位,要求将实际工作中的运行情况,分别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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