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处理标准》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各分行对违规经营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已作了大量工作,为制止违规行为,保证稳健合法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各分行在此项工作中有所依据,使对人的处理更加实事求是,避免过轻过重、处理力度不平衡的情况,达到处理少数严重违规者、教育全体职工的目的,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对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处理标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要对照此标准,对处理违规经营责任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清理。凡自1995年9月违规及账外经营专项清理以来已做过处理的,应该报总行审核而未报的,要补报总行审核;应报总行备案而未报的,要补报总行备案;若存在有处理过轻或过重情况的,酌情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按照此标准应该处理而未做处理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立即进行处理。这项工作要在8月31日以前结束,并将清理结果专题报告总行(一式两份),同时填制《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处理情况统计表》一并附报。对属总行管理的干部要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行。
总行再次重申,各行要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合规经营,不能一边清理旧的违规经营,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同时又发生新的违规经营。对无视上级行三令五申,一意孤行搞违规经营的责任人员要严惩不贷。
附:一 中国银行对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处理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6〕87号文的要求和戴相龙行长在1997年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中国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我行对人民币和外汇违规经营主要责任人员的处理标准如下:
一、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文中各条款主要指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可根据情节和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给予较轻档次的处理。凡属集体研究决定的,“一把手”为直接责任人。
二、违规经营数字主要以1996年12月31日并账的数字为准,已经向客户全数收回信贷资产的(必须是实际资金的收回),原则上不再追究。
三、1993年7月7日以前发生的违规经营,没有造成损失、个人没有捞取好处的,一般给予批评教育,不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进行处理。
四、1993年7月7日以后至1995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违规经营,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
(一)违规经营(不包括账外经营)未造成经济损失,贷款投向合理,个人没有捞取好处的,一般给予批评教育,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二)私设账外账,不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造成经济损失、没有从中谋取个人或少数人利益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未造成经济损失从中谋取了个人和少数人利益的,要根据个人得利多少,给予行政记过、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没有谋取个人或少数人利益的,要视经济损失情况加以处分;造成经济损失且谋取了个人和少数人利益的,要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1996年新发生违规经营的,对直接责任人更要严肃处理。1996年8月1日之后还搞账外经营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一律开除出银行。
1996年新发生违规经营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继续乱用会计科目隐藏存款、绕规模发放贷款;继续搞账外经营;房地产信贷部1996年继续超规模发放自营性贷款;信用卡业务继续搞“协议透支”、“透支便利”;1995年底以前发生的违规经营贷款收回后,1996年又对新的项目或客户贷款,以及利用其他方式违规经营的。
六、违规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不论何时发生的,都要根据损失的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定的行政处分。
(一)损失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或等值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以下的,根据损失的金额大小和违规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损失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
在上述处分档次幅度内,究竟给予何种处分,要作具体分析,其中违规经营的情节、问题发生后的认识、态度以及弥补、减少经济损失的实际表现等,是重要参考依据。
(三)这里说的损失包括以下两类:
1.违规信贷资产中目前仍未收回的呆账款项、呆滞款项本金损失(按估计损失或呆滞贷款的50%计算,下同)和利息损失(难以确定利息的按联行利率计算利息,下同)。
2.违规信贷资产中除呆账、呆滞贷款以外的其余贷款,目前已成为事实上的呆账或呆滞款项本金损失和利息损失。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进行处理。但对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和1996年以后新发生的违规经营责任人的处理,要报总行审核;凡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的,要报总行备案。对属总行管理的干部应进行处理的,分行要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行,由总行研究决定并给予处理。
八、对存在的违规经营问题隐瞒不报或报而不实的,今后如发现,将视同1996年8月1日以后新发生违规经营进行处理。
附:二 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处理情况统计表填报行:(略)
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各分行对违规经营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已作了大量工作,为制止违规行为,保证稳健合法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各分行在此项工作中有所依据,使对人的处理更加实事求是,避免过轻过重、处理力度不平衡的情况,达到处理少数严重违规者、教育全体职工的目的,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对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处理标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要对照此标准,对处理违规经营责任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清理。凡自1995年9月违规及账外经营专项清理以来已做过处理的,应该报总行审核而未报的,要补报总行审核;应报总行备案而未报的,要补报总行备案;若存在有处理过轻或过重情况的,酌情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按照此标准应该处理而未做处理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立即进行处理。这项工作要在8月31日以前结束,并将清理结果专题报告总行(一式两份),同时填制《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处理情况统计表》一并附报。对属总行管理的干部要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行。
总行再次重申,各行要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合规经营,不能一边清理旧的违规经营,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同时又发生新的违规经营。对无视上级行三令五申,一意孤行搞违规经营的责任人员要严惩不贷。
附:一 中国银行对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处理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6〕87号文的要求和戴相龙行长在1997年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中国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我行对人民币和外汇违规经营主要责任人员的处理标准如下:
一、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文中各条款主要指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可根据情节和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给予较轻档次的处理。凡属集体研究决定的,“一把手”为直接责任人。
二、违规经营数字主要以1996年12月31日并账的数字为准,已经向客户全数收回信贷资产的(必须是实际资金的收回),原则上不再追究。
三、1993年7月7日以前发生的违规经营,没有造成损失、个人没有捞取好处的,一般给予批评教育,不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进行处理。
四、1993年7月7日以后至1995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违规经营,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
(一)违规经营(不包括账外经营)未造成经济损失,贷款投向合理,个人没有捞取好处的,一般给予批评教育,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二)私设账外账,不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造成经济损失、没有从中谋取个人或少数人利益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未造成经济损失从中谋取了个人和少数人利益的,要根据个人得利多少,给予行政记过、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没有谋取个人或少数人利益的,要视经济损失情况加以处分;造成经济损失且谋取了个人和少数人利益的,要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1996年新发生违规经营的,对直接责任人更要严肃处理。1996年8月1日之后还搞账外经营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一律开除出银行。
1996年新发生违规经营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继续乱用会计科目隐藏存款、绕规模发放贷款;继续搞账外经营;房地产信贷部1996年继续超规模发放自营性贷款;信用卡业务继续搞“协议透支”、“透支便利”;1995年底以前发生的违规经营贷款收回后,1996年又对新的项目或客户贷款,以及利用其他方式违规经营的。
六、违规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不论何时发生的,都要根据损失的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定的行政处分。
(一)损失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或等值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以下的,根据损失的金额大小和违规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损失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
在上述处分档次幅度内,究竟给予何种处分,要作具体分析,其中违规经营的情节、问题发生后的认识、态度以及弥补、减少经济损失的实际表现等,是重要参考依据。
(三)这里说的损失包括以下两类:
1.违规信贷资产中目前仍未收回的呆账款项、呆滞款项本金损失(按估计损失或呆滞贷款的50%计算,下同)和利息损失(难以确定利息的按联行利率计算利息,下同)。
2.违规信贷资产中除呆账、呆滞贷款以外的其余贷款,目前已成为事实上的呆账或呆滞款项本金损失和利息损失。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进行处理。但对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和1996年以后新发生的违规经营责任人的处理,要报总行审核;凡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的,要报总行备案。对属总行管理的干部应进行处理的,分行要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行,由总行研究决定并给予处理。
八、对存在的违规经营问题隐瞒不报或报而不实的,今后如发现,将视同1996年8月1日以后新发生违规经营进行处理。
附:二 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处理情况统计表填报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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