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重新审定出版社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资格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1号),本文件自2009.05.07日起废止。
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有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各音像出版单位:
为加强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出版事业繁荣,根据《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5号)的规定,现就重新审定出版社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音像出版单位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出版单位创办宗旨和业务范围;
2、制作出版国产音像制品成绩突出;
3、有相应的编辑技术骨干和发行能力;
4、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章。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音像出版单位,均可申请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各地方出版单位的申请,经当地省级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在京中央部委和部队所属音像出版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新闻出版署将根据上述条件审定申请单位出版进口文艺类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资格。
三、申请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出版单位的申请书;
2、主管部门的批准申请文件;
3、95、96年度出版国产音像制品品种(以样品为准)、发行情况;
4、编辑技术骨干的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简历表;
5、本年度出版计划;
6、出版社章程和管理规章;
7、96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附当地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查报告。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署开始受理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单位的申请,并分期分批公布经审定批准的出版单位名单。
五、经批准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的出版单位,每二年履行一次审核登记手续。凡不具备条件和违反管理规定的,取消其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资格。
六、各地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工作的管理。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再引进出版文艺类音像制品,如有违反,将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有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各音像出版单位:
为加强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出版事业繁荣,根据《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5号)的规定,现就重新审定出版社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音像出版单位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出版单位创办宗旨和业务范围;
2、制作出版国产音像制品成绩突出;
3、有相应的编辑技术骨干和发行能力;
4、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章。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音像出版单位,均可申请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各地方出版单位的申请,经当地省级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在京中央部委和部队所属音像出版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新闻出版署将根据上述条件审定申请单位出版进口文艺类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资格。
三、申请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出版单位的申请书;
2、主管部门的批准申请文件;
3、95、96年度出版国产音像制品品种(以样品为准)、发行情况;
4、编辑技术骨干的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简历表;
5、本年度出版计划;
6、出版社章程和管理规章;
7、96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附当地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查报告。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署开始受理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单位的申请,并分期分批公布经审定批准的出版单位名单。
五、经批准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的出版单位,每二年履行一次审核登记手续。凡不具备条件和违反管理规定的,取消其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资格。
六、各地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工作的管理。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再引进出版文艺类音像制品,如有违反,将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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