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 关于出版1998年挂历*6限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总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的有关精神,根据《关于出版挂历的管理规定》〔新出图(1995)219号〕有关对挂历定价实行*6限价管理的规定,经商国家计委价管司同意,对出版1998年挂历*6限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铜版纸挂历:封面120克、内页105克,对开13张,*6限价27.50元;封面低于120克、内页低于105克,对开13张,*6限价20元。
塑膜挂历:0.04mm塑膜加衬纸(衬纸不得低于60克单胶,下同),对开13张,*6限价26元;0.028mm塑膜加衬纸,对开13张,*6限价10元;0.028mm以下规格的塑膜挂历一律不得出版,违者,按质量不合格品收缴、销毁。
宣纸挂历:对开7张(衬纸不得低于80克双胶,下同),*6限价40元;全开7张,*6限价60元。
二、出版与上述规格、页数和用材材料不同的挂历,需按*6限价标准折算定价,并报属地新闻出版局批准后才能出版。
三、出版社发行挂历,对一级批发单位的发行折扣不得低于60折。挂历进入市场,必须事先在销售地新闻出版市场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地新闻出版局要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在本通知*6限价标准之内结合本地挂历出版用纸、印制费等,制定本地出版1998年挂历定价的*6限价标准并报新闻出版署计财司和国家计委价管司备案。
五、为保证挂历*6限价规定的贯彻落实,出版社需将出版1998年挂历的名称、开张、张数、用纸规格、标准书号和定价标准报属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各地新闻出版局要在7月31日前,将已备案或特批的挂历定价情况报新闻出版署计财司。由我署计财司汇总后下发各地,作为检查出版1998年挂历限价执行情况的依据。
六、各地新闻出版局要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对出版1998年挂历*6限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挂历*6限价管理规定的,要按照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还将视其违章情节,给予暂停、直至取消挂历出版资格的处罚。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的有关精神,根据《关于出版挂历的管理规定》〔新出图(1995)219号〕有关对挂历定价实行*6限价管理的规定,经商国家计委价管司同意,对出版1998年挂历*6限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铜版纸挂历:封面120克、内页105克,对开13张,*6限价27.50元;封面低于120克、内页低于105克,对开13张,*6限价20元。
塑膜挂历:0.04mm塑膜加衬纸(衬纸不得低于60克单胶,下同),对开13张,*6限价26元;0.028mm塑膜加衬纸,对开13张,*6限价10元;0.028mm以下规格的塑膜挂历一律不得出版,违者,按质量不合格品收缴、销毁。
宣纸挂历:对开7张(衬纸不得低于80克双胶,下同),*6限价40元;全开7张,*6限价60元。
二、出版与上述规格、页数和用材材料不同的挂历,需按*6限价标准折算定价,并报属地新闻出版局批准后才能出版。
三、出版社发行挂历,对一级批发单位的发行折扣不得低于60折。挂历进入市场,必须事先在销售地新闻出版市场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地新闻出版局要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在本通知*6限价标准之内结合本地挂历出版用纸、印制费等,制定本地出版1998年挂历定价的*6限价标准并报新闻出版署计财司和国家计委价管司备案。
五、为保证挂历*6限价规定的贯彻落实,出版社需将出版1998年挂历的名称、开张、张数、用纸规格、标准书号和定价标准报属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各地新闻出版局要在7月31日前,将已备案或特批的挂历定价情况报新闻出版署计财司。由我署计财司汇总后下发各地,作为检查出版1998年挂历限价执行情况的依据。
六、各地新闻出版局要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对出版1998年挂历*6限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挂历*6限价管理规定的,要按照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还将视其违章情节,给予暂停、直至取消挂历出版资格的处罚。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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