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工交信贷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森工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掌握意见》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东、河北、河南、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新疆、哈尔滨、长春、青岛、宁波、成都分行工业信贷处:
根据人民银行银资计〔1995〕180号文件精神,“九五”期间我行将继续办理森工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业务。为了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更好地发挥该项贷款的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文件规定,我部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森工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掌握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森工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掌握意见
为了更好地发挥森工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以下简称森工贷款)促进林区合理利用资源,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推动林业经济发展的作用,保证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根据《贷款通则》和国办发〔1986〕75号、国阅〔1991〕7号等文件规定,对“九五”期间森工贷款提出如下掌握意见。
一、贷款原则
森工贷款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我行承贷,专项用于支持森工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安排、分流林区人员,并由财政贴息的贷款,该项贷款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九五”期间,在继续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要坚持林业部门申报项目计划,银行自主审查和发放贷款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到社会效益与银行效益相统一,减少贷款风险,保证我行信贷资产安全。
二、项目立项
各地林业部门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及森工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辖内企业申请,对新上项目进行审查,并经工商银行地市级以上分行初审后,报林业部审批立项。凡申请森工贷款的项目均需在林业部立项。
三、贷款对象和条件
森工贷款对象是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民事活动资格,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的森工企业。
贷款条件是借款企业必须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具备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贷款项目必须经林业部门批准立项,银行评估合格;项目要落实投资总额的30%的自筹资金,并在贷款银行专户存储;项目投产后所需铺底流动资金要纳入概算;要有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法人作担保,或依法办理财产抵押手续。
四、贷款使用范围和用途
森工贷款的使用范围是综合开发利用林业资源,发展森工多种经营,重点是发展种植、养殖、加工、采掘、旅游服务等相关产业。贷款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设备、工器具等固定资产及项目投产后所需的流动资金。
五、贷款程序
总行根据林业部的年度贷款申请计划、项目计划和各行上报的年度贷款计划,结合企业和项目的效益情况,贷款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以及各行上年度贷款计划落实情况,制定并下达森工贷款年度计划,由有关一级分行或准一级分行组织落实。
对经林业部批准立项的项目,先由企业向开户行提出贷款申请,开户行或其上级行按照贷款审批权限,结合森工贷款的特点,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贷与不贷的具体意见。对亏损严重、扭亏无望、信誉不好、管理混乱、还款来源不落实、缺乏有效担保或抵押的企业,不予贷款。
贷款所需规模含在总行下达的年度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内,资金由贷款银行自筹。各行要在总行下达的森工贷款计划内安排贷款,不得突破,贷款计划当年有效,不得结转到下年度。
贷款期限为1~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由各行根据项目的工期和借款单位多种经营的综合效益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执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贷款要有有效担保和合法抵押,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六、贷款管理
办理森工贷款的各级银行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与林业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贷款跟踪监督机制,按时向上级行报送森工贷款监测表,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及时反映森工贷款工作的经验和问题。
对项目建设不好,亏损严重,产品无市场,当地林业部门管理不力,财政贴息不落实,不良贷款占比高的地区和企业,今后不再安排贷款。对已形成风险的贷款,要进行专户管理,与企业和主管部门制定措施,积极清收和转化不良贷款。
各行可根据此掌握意见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根据人民银行银资计〔1995〕180号文件精神,“九五”期间我行将继续办理森工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业务。为了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更好地发挥该项贷款的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文件规定,我部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森工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掌握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森工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掌握意见
为了更好地发挥森工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以下简称森工贷款)促进林区合理利用资源,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推动林业经济发展的作用,保证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根据《贷款通则》和国办发〔1986〕75号、国阅〔1991〕7号等文件规定,对“九五”期间森工贷款提出如下掌握意见。
一、贷款原则
森工贷款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我行承贷,专项用于支持森工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安排、分流林区人员,并由财政贴息的贷款,该项贷款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九五”期间,在继续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要坚持林业部门申报项目计划,银行自主审查和发放贷款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到社会效益与银行效益相统一,减少贷款风险,保证我行信贷资产安全。
二、项目立项
各地林业部门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及森工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辖内企业申请,对新上项目进行审查,并经工商银行地市级以上分行初审后,报林业部审批立项。凡申请森工贷款的项目均需在林业部立项。
三、贷款对象和条件
森工贷款对象是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民事活动资格,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的森工企业。
贷款条件是借款企业必须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具备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贷款项目必须经林业部门批准立项,银行评估合格;项目要落实投资总额的30%的自筹资金,并在贷款银行专户存储;项目投产后所需铺底流动资金要纳入概算;要有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法人作担保,或依法办理财产抵押手续。
四、贷款使用范围和用途
森工贷款的使用范围是综合开发利用林业资源,发展森工多种经营,重点是发展种植、养殖、加工、采掘、旅游服务等相关产业。贷款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设备、工器具等固定资产及项目投产后所需的流动资金。
五、贷款程序
总行根据林业部的年度贷款申请计划、项目计划和各行上报的年度贷款计划,结合企业和项目的效益情况,贷款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以及各行上年度贷款计划落实情况,制定并下达森工贷款年度计划,由有关一级分行或准一级分行组织落实。
对经林业部批准立项的项目,先由企业向开户行提出贷款申请,开户行或其上级行按照贷款审批权限,结合森工贷款的特点,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贷与不贷的具体意见。对亏损严重、扭亏无望、信誉不好、管理混乱、还款来源不落实、缺乏有效担保或抵押的企业,不予贷款。
贷款所需规模含在总行下达的年度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内,资金由贷款银行自筹。各行要在总行下达的森工贷款计划内安排贷款,不得突破,贷款计划当年有效,不得结转到下年度。
贷款期限为1~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由各行根据项目的工期和借款单位多种经营的综合效益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执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贷款要有有效担保和合法抵押,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六、贷款管理
办理森工贷款的各级银行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与林业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贷款跟踪监督机制,按时向上级行报送森工贷款监测表,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及时反映森工贷款工作的经验和问题。
对项目建设不好,亏损严重,产品无市场,当地林业部门管理不力,财政贴息不落实,不良贷款占比高的地区和企业,今后不再安排贷款。对已形成风险的贷款,要进行专户管理,与企业和主管部门制定措施,积极清收和转化不良贷款。
各行可根据此掌握意见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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