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对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a}*]人工作和生活情况图书加强管理的紧急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十分慎重、严肃对待,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最近,个别出版社违反规定,未经专题报批,出版这类图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严重出版纪律,我署将于近期对已出版的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现根据《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3〕5号)、《关于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的规定》(新出图〔1995〕215号)等有关规定,经中央宣传部同意,重申如下:
一、反映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民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必须专题报批。上述领导人的身边工作人员、战友和子女、亲属撰写的作品中有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内容的,也必须专题报批。
二、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包括:专著、传记、回忆录、纪实文字、报告文学、摄影画册、图片以及有关作品的汇编集等。
三、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只能由国家指定的出版社按专业分工范围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
四、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必须严格执行专题申报、审批制度。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所属出版社,须将选题和稿件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送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出版社,须将选题和稿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提出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新闻出版署在审批过程中,必要时可视不同情况,分别送中央宣传部、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核。凡出版反映健在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才能出版。
五、严禁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形象和声誉作广告或变相作广告。
六、凡宣传地方、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发展业绩的图书,内容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不论是否正式出版、公开发行,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七、严禁采用买卖书号、或变相买卖书号、协作出版等方式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严禁借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向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八、违反规定未经报批出版这类图书的,除对图书作出处理外,还将追究有关出版社负责人的责任。
九、出版社不出示新闻出版署的批准件,印刷单位不得承印这类图书,违者,从严处罚,并追究印刷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出版社不出示新闻出版署的批准件,任何单位不得征订并批销这类图书,违者,从严处罚,并追究有关征订和批销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所属出版社和本地图书市场出版和销售的这类图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违反规定未经报批出版的,一律停售、封存;全国各出版社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进行一次自查,对违反规定未经报批出版的这类图书,主动停售、封存,并写出检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于1997年2月底前报新闻出版署作出处理。逾期不报者,从重处罚。
本通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转发所辖地区各有关单位和出版社。
一、反映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民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必须专题报批。上述领导人的身边工作人员、战友和子女、亲属撰写的作品中有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内容的,也必须专题报批。
二、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包括:专著、传记、回忆录、纪实文字、报告文学、摄影画册、图片以及有关作品的汇编集等。
三、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只能由国家指定的出版社按专业分工范围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
四、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必须严格执行专题申报、审批制度。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所属出版社,须将选题和稿件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送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出版社,须将选题和稿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提出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新闻出版署在审批过程中,必要时可视不同情况,分别送中央宣传部、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核。凡出版反映健在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才能出版。
五、严禁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形象和声誉作广告或变相作广告。
六、凡宣传地方、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发展业绩的图书,内容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不论是否正式出版、公开发行,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七、严禁采用买卖书号、或变相买卖书号、协作出版等方式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严禁借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向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八、违反规定未经报批出版这类图书的,除对图书作出处理外,还将追究有关出版社负责人的责任。
九、出版社不出示新闻出版署的批准件,印刷单位不得承印这类图书,违者,从严处罚,并追究印刷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出版社不出示新闻出版署的批准件,任何单位不得征订并批销这类图书,违者,从严处罚,并追究有关征订和批销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所属出版社和本地图书市场出版和销售的这类图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违反规定未经报批出版的,一律停售、封存;全国各出版社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进行一次自查,对违反规定未经报批出版的这类图书,主动停售、封存,并写出检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于1997年2月底前报新闻出版署作出处理。逾期不报者,从重处罚。
本通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转发所辖地区各有关单位和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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