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电力系统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电力工业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对一九九0年五月印发的《电力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9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工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电力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机密级事项
1.全国电力行业的年度、中长期计划和规划;
2.涉及国防、军工生产的发、供、用电规划、计划及统计数字;
3.全国电力设备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进口规划及转口电力设备和技术引进的内定方案、意向和对策;
4.国家电力工程对外招标的标底、评标情况,对外投标报价和标价计算依据,定标签约前的工程概算;
5.对外经济、科技合作的国别政策。
(二)秘密级事项
1.战备电力工程的人防系统和工程设防标准;
2.电力工业重大污染事故中的监测数据及危害程度;
3.承包国外电力工程的劳务项目投标保函;
4.电力工业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关键科技内容。
第四条 电力工业科技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应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其密级。
第五条 电力工业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第六条 电力工业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是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全国电力工业科技发展的主要技术和装备政策、各专业(水电、火电、核电、电网)科技发展的战略和目标;
2.全国电力建设布局的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历年全国电力生产、建筑综合统计的历史资料和专题统计资料;
3.全国电力工业技术改造规划;
4.全国电力环境监测数据和未经批准对外的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环境监测数据;
5.电力建设项目的区域环境规划及专题资料;
6.国产设备质量重大事故情况和专题性事故统计情况、特大电力技术事故情况;
7.尚未出台的全国电、热力价格调整方案;
8.电力全行业年度会计决算、财务预算,特大型和利用外资的电力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9.全国电力系统计算机应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总体方案。
第七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一九九0年由能源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发的《电力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能源办〔1990〕379号)及一九九二年由能源部印发的《〔电力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说明》(能源办〔1992〕459号)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电力工业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对一九九0年五月印发的《电力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9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工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电力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机密级事项
1.全国电力行业的年度、中长期计划和规划;
2.涉及国防、军工生产的发、供、用电规划、计划及统计数字;
3.全国电力设备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进口规划及转口电力设备和技术引进的内定方案、意向和对策;
4.国家电力工程对外招标的标底、评标情况,对外投标报价和标价计算依据,定标签约前的工程概算;
5.对外经济、科技合作的国别政策。
(二)秘密级事项
1.战备电力工程的人防系统和工程设防标准;
2.电力工业重大污染事故中的监测数据及危害程度;
3.承包国外电力工程的劳务项目投标保函;
4.电力工业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关键科技内容。
第四条 电力工业科技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应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其密级。
第五条 电力工业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第六条 电力工业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是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全国电力工业科技发展的主要技术和装备政策、各专业(水电、火电、核电、电网)科技发展的战略和目标;
2.全国电力建设布局的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历年全国电力生产、建筑综合统计的历史资料和专题统计资料;
3.全国电力工业技术改造规划;
4.全国电力环境监测数据和未经批准对外的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环境监测数据;
5.电力建设项目的区域环境规划及专题资料;
6.国产设备质量重大事故情况和专题性事故统计情况、特大电力技术事故情况;
7.尚未出台的全国电、热力价格调整方案;
8.电力全行业年度会计决算、财务预算,特大型和利用外资的电力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9.全国电力系统计算机应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总体方案。
第七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一九九0年由能源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发的《电力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能源办〔1990〕379号)及一九九二年由能源部印发的《〔电力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说明》(能源办〔1992〕4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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