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来源:
网校
2014-12-22
*9条为了贯彻行政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听证的范围为取消或暂时取消企业的报关资格、 吊销报关员证书,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罚款以及海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属于海关听证范围的,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海关告知后3日内向海关提交《听证申请书》,列明听证要求和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在海关告知后3日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有书面记载,以作存档。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委托代理人申请和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列明委托权限。
第六条海关接到《听证申请书》后,应严格审核,并作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法规的申请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对下列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不组织听证:
(一)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二)未在海关告知权利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法规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第七条在海关组织听证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参加听证。海关认为必要的,也可直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八条听证应由海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作听证主持人。主持人一般可由1至3人组成,并另指定1名记录员。
第九条海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制作《听证通知书》 ,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 决定不举行听证的, 应制作《不予听证通知书》并载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海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海关可以宣布听证中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当事人要求在听证时证人到场作证的,需经海关同意,并应在听证的24小时前向海关提供证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三条听证参加人应遵守听证秩序,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主持人许可。
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或有鼓掌、喧闹等其他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
第十四条主持人应核对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及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的身份。
第十五条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以及记录员、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部门行政首长决定。
第十六条证人到场作证时,主持人应核对其身份,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如实作证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十八条听证过程中,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应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意见;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二十条听证结束,当事人应将申辩材料及有关证据提交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交双方审核,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正或者改正,经确认无误后,听证主持人、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法规及听证情况,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并向海关行政首长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本法规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海关听证的范围为取消或暂时取消企业的报关资格、 吊销报关员证书,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罚款以及海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属于海关听证范围的,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海关告知后3日内向海关提交《听证申请书》,列明听证要求和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在海关告知后3日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有书面记载,以作存档。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委托代理人申请和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列明委托权限。
第六条海关接到《听证申请书》后,应严格审核,并作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法规的申请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对下列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不组织听证:
(一)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二)未在海关告知权利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法规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第七条在海关组织听证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参加听证。海关认为必要的,也可直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八条听证应由海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作听证主持人。主持人一般可由1至3人组成,并另指定1名记录员。
第九条海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制作《听证通知书》 ,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 决定不举行听证的, 应制作《不予听证通知书》并载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海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海关可以宣布听证中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当事人要求在听证时证人到场作证的,需经海关同意,并应在听证的24小时前向海关提供证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三条听证参加人应遵守听证秩序,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主持人许可。
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或有鼓掌、喧闹等其他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
第十四条主持人应核对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及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的身份。
第十五条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以及记录员、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部门行政首长决定。
第十六条证人到场作证时,主持人应核对其身份,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如实作证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十八条听证过程中,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应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意见;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二十条听证结束,当事人应将申辩材料及有关证据提交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交双方审核,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正或者改正,经确认无误后,听证主持人、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法规及听证情况,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并向海关行政首长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本法规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