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更换《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有关单位:
我部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启用新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新表格增加一联《到货证明》(见附件),全套表格共四联。
新启用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前三联与原有表格完全相同。第四联为背底印有浅绿色MOFTEC字样的《到货证明》。在办理过《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两个月内,进口商和用户应及时填写此证明,随后连同进口商品的海关报关单、货物提单的复印件,一并交回审批机关。
为方便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填写、申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新表格第二、三、四联背面增加印了“填表要求”(*9、二联相同)。
凡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四联表格中的全部内容(四联表格右上角的编号必须相同)。关于申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有关规定,仍按一九九0年四月十三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加强管理的通知》执行。
新表格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启用后,旧表可继续使用到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十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新旧表可同时使用。
在申办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联系。
联系电话:65197390 65197376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院内3号楼3814室
邮政编码:100731
附件:《到货证明》
到 货 证 明
No 0003011B
注:送交此到货证明时,请附进口货物报关单,提货单的复印件。
《到货证明》填写要求
在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过程中,进口商应妥善保管《到货证明》,待商品到货后填报。办理过《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两个月内,进口商和用户应及时填写此证明,随后连同进口商品的海关报关单、货物提单的复印件,一并交回审批机关。如办理过《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进口的商品由于出口国未能发放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原因未能按时到货,亦请将情况写成书面材料附上空白《到货证明》交回审批机关。
《到货证明》须用中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易于辨认。其各项含义及填写要求如下:
1.“进口商名称”
填写要求与*9、二联相同。
2.“出口商名称”
填写要求与*9、二联相同(此项可用原英文填写)。
3.《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序号
指审批机关为进口商签发《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时,统一编制的号码。
4.“货物的运输方式”
指进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如空运、陆运或海运。
5.“报关地点”
指进口货物进入我国的口岸报关及验放的地点。
6.“最终用户名称”
与*9、二联填写要求相同。
7.“商品用途”
与*9、二联填写要求相同。
8.“商品名称”
指办理过《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进口的商品,填写要求同*9、第二联。
9.“进口商签字盖章”
与*9、二联的填写要求相同。
10.“以上内容属实,上述商品已于
年 月 日交我单位使用“
指办理过《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所进口的商品或技术实际交付给用户的时间。
11.“最终用户签字盖章”与第三联中的“最终用户声明”的填写要求相同。
警告:任何拖延填报《到货证明》的行为,将会影响进口商或用户下一次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
我部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启用新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新表格增加一联《到货证明》(见附件),全套表格共四联。
新启用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前三联与原有表格完全相同。第四联为背底印有浅绿色MOFTEC字样的《到货证明》。在办理过《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两个月内,进口商和用户应及时填写此证明,随后连同进口商品的海关报关单、货物提单的复印件,一并交回审批机关。
为方便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填写、申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新表格第二、三、四联背面增加印了“填表要求”(*9、二联相同)。
凡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四联表格中的全部内容(四联表格右上角的编号必须相同)。关于申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有关规定,仍按一九九0年四月十三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加强管理的通知》执行。
新表格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启用后,旧表可继续使用到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十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新旧表可同时使用。
在申办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联系。
联系电话:65197390 65197376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院内3号楼3814室
邮政编码:100731
附件:《到货证明》
到 货 证 明
No 0003011B
注:送交此到货证明时,请附进口货物报关单,提货单的复印件。
《到货证明》填写要求
在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过程中,进口商应妥善保管《到货证明》,待商品到货后填报。办理过《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两个月内,进口商和用户应及时填写此证明,随后连同进口商品的海关报关单、货物提单的复印件,一并交回审批机关。如办理过《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进口的商品由于出口国未能发放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原因未能按时到货,亦请将情况写成书面材料附上空白《到货证明》交回审批机关。
《到货证明》须用中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易于辨认。其各项含义及填写要求如下:
1.“进口商名称”
填写要求与*9、二联相同。
2.“出口商名称”
填写要求与*9、二联相同(此项可用原英文填写)。
3.《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序号
指审批机关为进口商签发《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时,统一编制的号码。
4.“货物的运输方式”
指进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如空运、陆运或海运。
5.“报关地点”
指进口货物进入我国的口岸报关及验放的地点。
6.“最终用户名称”
与*9、二联填写要求相同。
7.“商品用途”
与*9、二联填写要求相同。
8.“商品名称”
指办理过《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进口的商品,填写要求同*9、第二联。
9.“进口商签字盖章”
与*9、二联的填写要求相同。
10.“以上内容属实,上述商品已于
年 月 日交我单位使用“
指办理过《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所进口的商品或技术实际交付给用户的时间。
11.“最终用户签字盖章”与第三联中的“最终用户声明”的填写要求相同。
警告:任何拖延填报《到货证明》的行为,将会影响进口商或用户下一次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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