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对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1995年违章发放出口许可证问题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对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1995年违章发放出口许可证问题处理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91号)转发给你们。鉴于该通知刚由外经贸部送达,因此,对文件中暂停西藏经贸厅发证权的锌锭、锡锭、硅铁、焦炭的决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你关做好监管工作。海关对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监管问题的原则,仍按我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明确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的通知》(署监〔1996〕44号)办理。有关监管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署汇报。
附件:外经贸部关于对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1995年违章发放出口许可证问题处理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6年10月20日)
西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
为落实外经贸部1995年全国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对全国各发证机关1995年发证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经审查核实,1995年你厅共有5种商品有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发证行为,其中超配额发证锌锭6530吨;硅铁18754吨;无配额发证焦炭130320吨,锡锭413号;越权、超配额发证甘草610吨。
为维护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现对你厅提出批评,并暂停你厅的锌锭、锡锭、硅铁、焦炭出口许可证发证权。从1996年7月1日起,西藏地区上述4种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授权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是国家外贸管理的重要手段,对维护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提高出口经济效益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希望你厅能够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我部《关于明确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673号)和其他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做好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杜绝无配额、超配额和越权发证行为的再次发生。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再发现有违章发证行为,我部将按照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对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1995年违章发放出口许可证问题处理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91号)转发给你们。鉴于该通知刚由外经贸部送达,因此,对文件中暂停西藏经贸厅发证权的锌锭、锡锭、硅铁、焦炭的决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你关做好监管工作。海关对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监管问题的原则,仍按我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明确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的通知》(署监〔1996〕44号)办理。有关监管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署汇报。
附件:外经贸部关于对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1995年违章发放出口许可证问题处理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6年10月20日)
西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
为落实外经贸部1995年全国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对全国各发证机关1995年发证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经审查核实,1995年你厅共有5种商品有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发证行为,其中超配额发证锌锭6530吨;硅铁18754吨;无配额发证焦炭130320吨,锡锭413号;越权、超配额发证甘草610吨。
为维护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现对你厅提出批评,并暂停你厅的锌锭、锡锭、硅铁、焦炭出口许可证发证权。从1996年7月1日起,西藏地区上述4种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授权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是国家外贸管理的重要手段,对维护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提高出口经济效益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希望你厅能够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我部《关于明确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673号)和其他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做好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杜绝无配额、超配额和越权发证行为的再次发生。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再发现有违章发证行为,我部将按照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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