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关于“洋垃圾案件处理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洋垃圾”案件的处理问题,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做了专题研究,确定了处理原则。现将“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关于‘洋垃圾’案件处理问题会议纪要”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署。
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关于“洋垃圾”案件处理问题会议纪要
8月5日,王乐毅副署长主持召开了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对“洋垃圾”案件的处理问题。总署办公室、调查局、监管司、关税司、稽查司派员参加了会议。经过讨论研究,确定下列处理原则:
一、法律适用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防法”)已颁布实施。因此,对于今年4月1日以后进境的“洋垃圾”均应按照该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凡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属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并有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一律依法移送法办;属国家限制进境的固体废物,有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除要依照“固防法”第六十六条处理外,还应适用《海关法》第四十七条(二)的规定处理;无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一律整批货物退运,并处人民币10至100万元的罚款。今年4月1日以前进境的固体废物,由于当时在管理上没有禁止进境的规定,且又无直接的法律可引用,因此,只能按《海关法》以及国家环保局和海关总署(91)环管字第098号文的有关规定,视案件具体情况,分别按申报不实罚款并退运,或不处罚款责成当事人必须退运。
上述“洋垃圾”案件处理时要逐案报审。复议、应诉按《海关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二、当事人认定
1.国内有明确的收货人,且其对“洋垃圾”的进境负有责任的,定国内收货人为当事人;
2.国内收货人已拒收货物,且发货人已确认,但发货人仍将废物发运进境的,定发货人为当事人;
3.“洋垃圾”系夹藏进境,国内收货人又不知情的,定发货人为当事人;
4.在海上或沿海沿边非设关地查获的案件,查到货主的,定货主为当事人;未查到货主的,定运输工具负责人为当事人;
5.今后以“TO ORDER”方式进境,定运输工具负责人为当事人。
三、“洋垃圾”的退运
“洋垃圾”的退运原则,一是要整批货物退;二是由海关责成当事人负责退运。在这两个原则下,各关首先考虑责成当事人进行商业退运,无当事人或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由承运部门负责办理退运。如果商业退运确有困难,再考虑进行政府退运,即由海关与地方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协商办理。
关于“洋垃圾”案件的处理问题,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做了专题研究,确定了处理原则。现将“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关于‘洋垃圾’案件处理问题会议纪要”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署。
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关于“洋垃圾”案件处理问题会议纪要
8月5日,王乐毅副署长主持召开了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对“洋垃圾”案件的处理问题。总署办公室、调查局、监管司、关税司、稽查司派员参加了会议。经过讨论研究,确定下列处理原则:
一、法律适用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防法”)已颁布实施。因此,对于今年4月1日以后进境的“洋垃圾”均应按照该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凡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属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并有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一律依法移送法办;属国家限制进境的固体废物,有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除要依照“固防法”第六十六条处理外,还应适用《海关法》第四十七条(二)的规定处理;无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一律整批货物退运,并处人民币10至100万元的罚款。今年4月1日以前进境的固体废物,由于当时在管理上没有禁止进境的规定,且又无直接的法律可引用,因此,只能按《海关法》以及国家环保局和海关总署(91)环管字第098号文的有关规定,视案件具体情况,分别按申报不实罚款并退运,或不处罚款责成当事人必须退运。
上述“洋垃圾”案件处理时要逐案报审。复议、应诉按《海关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二、当事人认定
1.国内有明确的收货人,且其对“洋垃圾”的进境负有责任的,定国内收货人为当事人;
2.国内收货人已拒收货物,且发货人已确认,但发货人仍将废物发运进境的,定发货人为当事人;
3.“洋垃圾”系夹藏进境,国内收货人又不知情的,定发货人为当事人;
4.在海上或沿海沿边非设关地查获的案件,查到货主的,定货主为当事人;未查到货主的,定运输工具负责人为当事人;
5.今后以“TO ORDER”方式进境,定运输工具负责人为当事人。
三、“洋垃圾”的退运
“洋垃圾”的退运原则,一是要整批货物退;二是由海关责成当事人负责退运。在这两个原则下,各关首先考虑责成当事人进行商业退运,无当事人或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由承运部门负责办理退运。如果商业退运确有困难,再考虑进行政府退运,即由海关与地方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协商办理。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