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人员费用偿还暂行规定
来源:
网校
2014-12-22
*9条 为了维护建设银行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才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中止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辞职人员(包括非组织原因的个人调动)。
第三条 总行本部辞职人员有以下情况时,需偿还相关费用:
(一)任(聘)用期或劳动合同期未满的,需交付违约金;
(二)由建设银行对其进行培训的,需交付培训费;
(三)由建设银行出资引进的专业人才,需交付人才引进费;
(四)由建设银行发放的办公用品(非消耗品),发生损坏或丢失的,需交付公物赔偿费。
第四条 辞职人员,需按下列标准偿还有关费用:
(一)违约金:辞职人员按月工资总额和违约月数支付违约金,即每提前1个月中止其与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需支付本人1个月的当月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责任目标津贴、保留津补贴和其他)。
(二)培训费:
(1)凡由建设银行出资在职攻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自取得学历、学位之日起5年内辞职者,归还全部学费;满5年不满8年辞职者,归还学费的50%。
(2)凡由建设银行出资在国内受过3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脱产培训,其后1年内辞职者,归还全部培训费;2年内辞职者,归还培训费的75%;3年内辞职者,归还培训费的50%。由建设银行出资在国内受过6个月以上脱产培训,其后2年内辞职者,归还全部培训费;3年内辞职者,归还培训费的75%;4年内辞职者,归还培训费的50%;5年内辞职者,归还培训费的25%。
(3)凡由建设银行出资派往国(境)外考察学习半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其后2年内辞职者,归还全部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3年内辞职者,归还75%的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5年内辞职者,归还50%的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由建设银行出资派往国(境)外考察学习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其后2年内辞职者,归还全部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4年内辞职者,归还75%的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6年内辞职者,归还50%的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由建设银行出资派往国(境)外考察学习6个月以上的,其后3年内辞职者,归还全部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5年内辞职者,归还75%的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8年内辞职者,归还50%的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
(4)超过前(1)、(2)、(3)款规定期限辞职者,可免予归还培训费。
(5)经组织批准被派往国(境)外考察学习(包括以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参加的或建设银行派往的),但由国内其他单位或国(境)外其他机构出资的,可参照同期同地由建设银行出资的平均数额归还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
(三)人才引进费:辞职人员需支付由建设银行为引进其本人所开支的考试考核费、体检费、交通费、城市增容费和其他人才培养费等。引进人员进入建设银行后工作不满5年的,应偿还全部人才引进费;入行后工作满5年不满8年的,应偿还人才引进费的50%。
(四)公物赔偿费:辞职人员在建设银行工作期间所使用和保管的非消耗性公共物品,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本着新品按原价、旧品按折旧价的原则,予以赔偿。
第五条 辞职人员应偿还的费用在离行前一次交清,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六条 辞职人员所交纳的偿还费用交至总行服务中心财务部门,作为总行本部人才管理基金。
第七条 辞职人员应严格执行总行本部有关清退住房的规定,及时退出总行本部的住房。
第八条 辞职人员如违反本规定,经协商解决无效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九条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总行本部各直属机构。
第十条 本规定由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中止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辞职人员(包括非组织原因的个人调动)。
第三条 总行本部辞职人员有以下情况时,需偿还相关费用:
(一)任(聘)用期或劳动合同期未满的,需交付违约金;
(二)由建设银行对其进行培训的,需交付培训费;
(三)由建设银行出资引进的专业人才,需交付人才引进费;
(四)由建设银行发放的办公用品(非消耗品),发生损坏或丢失的,需交付公物赔偿费。
第四条 辞职人员,需按下列标准偿还有关费用:
(一)违约金:辞职人员按月工资总额和违约月数支付违约金,即每提前1个月中止其与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需支付本人1个月的当月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责任目标津贴、保留津补贴和其他)。
(二)培训费:
(1)凡由建设银行出资在职攻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自取得学历、学位之日起5年内辞职者,归还全部学费;满5年不满8年辞职者,归还学费的50%。
(2)凡由建设银行出资在国内受过3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脱产培训,其后1年内辞职者,归还全部培训费;2年内辞职者,归还培训费的75%;3年内辞职者,归还培训费的50%。由建设银行出资在国内受过6个月以上脱产培训,其后2年内辞职者,归还全部培训费;3年内辞职者,归还培训费的75%;4年内辞职者,归还培训费的50%;5年内辞职者,归还培训费的25%。
(3)凡由建设银行出资派往国(境)外考察学习半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其后2年内辞职者,归还全部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3年内辞职者,归还75%的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5年内辞职者,归还50%的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由建设银行出资派往国(境)外考察学习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其后2年内辞职者,归还全部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4年内辞职者,归还75%的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6年内辞职者,归还50%的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由建设银行出资派往国(境)外考察学习6个月以上的,其后3年内辞职者,归还全部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5年内辞职者,归还75%的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8年内辞职者,归还50%的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
(4)超过前(1)、(2)、(3)款规定期限辞职者,可免予归还培训费。
(5)经组织批准被派往国(境)外考察学习(包括以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参加的或建设银行派往的),但由国内其他单位或国(境)外其他机构出资的,可参照同期同地由建设银行出资的平均数额归还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
(三)人才引进费:辞职人员需支付由建设银行为引进其本人所开支的考试考核费、体检费、交通费、城市增容费和其他人才培养费等。引进人员进入建设银行后工作不满5年的,应偿还全部人才引进费;入行后工作满5年不满8年的,应偿还人才引进费的50%。
(四)公物赔偿费:辞职人员在建设银行工作期间所使用和保管的非消耗性公共物品,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本着新品按原价、旧品按折旧价的原则,予以赔偿。
第五条 辞职人员应偿还的费用在离行前一次交清,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六条 辞职人员所交纳的偿还费用交至总行服务中心财务部门,作为总行本部人才管理基金。
第七条 辞职人员应严格执行总行本部有关清退住房的规定,及时退出总行本部的住房。
第八条 辞职人员如违反本规定,经协商解决无效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九条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总行本部各直属机构。
第十条 本规定由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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