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这个《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条例》对检察系统的司法警察和按规定配带枪支的其他干警完全适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条例》予以转发,并对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检察院要组织全体司法警察及办案*9线的干警认真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的宗旨和基本内容,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条件及注意事项。在办案中,要严格依法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避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或滥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严禁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非公务活动。
二、抓好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训练工作。各级检察院要把使用警械和武器作为司法警察业务训练的重要内容,特别要组织好依照规定配带枪支的司法警察和其他检察干警的培训,使干警熟练掌握警用器械的性能,提高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要严格考核制度,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配发警械和武器。
三、建立健全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制度,防止滥用权力。要教育司法警察和其他有关干警严格遵守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人民群众对使用警械和武器情况的监督。对于违反《条例》,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的,或者滥用警械和武器的,要视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警械和武器的管理。各级检察院要对现已配备的警械和武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凡不属于配发范围的警用器械要限期收回。同时,要结合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配发警用器械审批、保管、携带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制度,防止丢失和被盗等情况发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这个《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条例》对检察系统的司法警察和按规定配带枪支的其他干警完全适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条例》予以转发,并对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检察院要组织全体司法警察及办案*9线的干警认真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的宗旨和基本内容,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条件及注意事项。在办案中,要严格依法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避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或滥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严禁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非公务活动。
二、抓好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训练工作。各级检察院要把使用警械和武器作为司法警察业务训练的重要内容,特别要组织好依照规定配带枪支的司法警察和其他检察干警的培训,使干警熟练掌握警用器械的性能,提高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要严格考核制度,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配发警械和武器。
三、建立健全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制度,防止滥用权力。要教育司法警察和其他有关干警严格遵守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人民群众对使用警械和武器情况的监督。对于违反《条例》,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的,或者滥用警械和武器的,要视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警械和武器的管理。各级检察院要对现已配备的警械和武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凡不属于配发范围的警用器械要限期收回。同时,要结合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配发警用器械审批、保管、携带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制度,防止丢失和被盗等情况发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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