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6]1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曾于1994年3月12日以法函[1994]10号复函你院: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该复函内容与实际情况现已不相适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通知印发的修订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但本批复下发前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仍应按照本院[1994]10号复函处理。
  相关文件:*6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200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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