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管理暂行法规》的通知(已废止)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加快发展旅游市场商品的生产,促进流通,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并规范5万美元以下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171号)精神,现将《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管理暂行法规》,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管理暂行法规
为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旅游商品资源,加快发展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171号),特制定本法规。
*9条本法规所涉及的旅游商品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小额贸易),是指经营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工艺品、纪念品、文物和收藏品、旅游食品、旅游用品及中成药等的小额出口贸易。
第二条本法规所涉及的经营小额贸易的企业是指生产旅游市场产品的企业和经营旅游市场产品的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批准已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不受本法规限制。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审批从事小额贸易业务的企业,检查小额贸易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企业经营小额贸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业务的设备、资金及其他必备的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与经营小额贸易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年生产能力或销售额必须达到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外销能力。
第五条企业凡具备本法规第四条所列条件,并报经外经贸部批准后,均可以在审批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小额贸易,但不得出口被动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商品及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
第六条企业申请经营小额贸易业务需申报以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小额贸易的可行性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特点、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国际市场预测、发展设想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资信证明;
(四)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目录。
第七条企业申请小额贸易的程序: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的企业,应根据本法规填写《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申请表》,逐级向其主管部门申请,报上级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函送外经贸部审批;
(二)各地方企业应根据本法规,填写《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申请表》,逐级向其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第八条经外经贸部批准经营小额贸易企业的出口,海关凭经营小额贸易企业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有关出口合同等查验放行。
第九条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对其管辖范围内经营小额贸易出口业务的企业进行业务培训、业务统计和业务检查。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开展小额贸易的企业,接受其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业务统计和业务检查。
第十条本法规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申请表
为加快发展旅游市场商品的生产,促进流通,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并规范5万美元以下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171号)精神,现将《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管理暂行法规》,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管理暂行法规
为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旅游商品资源,加快发展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171号),特制定本法规。
*9条本法规所涉及的旅游商品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小额贸易),是指经营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工艺品、纪念品、文物和收藏品、旅游食品、旅游用品及中成药等的小额出口贸易。
第二条本法规所涉及的经营小额贸易的企业是指生产旅游市场产品的企业和经营旅游市场产品的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批准已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不受本法规限制。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审批从事小额贸易业务的企业,检查小额贸易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企业经营小额贸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业务的设备、资金及其他必备的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与经营小额贸易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年生产能力或销售额必须达到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外销能力。
第五条企业凡具备本法规第四条所列条件,并报经外经贸部批准后,均可以在审批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小额贸易,但不得出口被动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商品及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
第六条企业申请经营小额贸易业务需申报以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小额贸易的可行性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特点、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国际市场预测、发展设想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资信证明;
(四)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目录。
第七条企业申请小额贸易的程序: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的企业,应根据本法规填写《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申请表》,逐级向其主管部门申请,报上级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函送外经贸部审批;
(二)各地方企业应根据本法规,填写《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申请表》,逐级向其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第八条经外经贸部批准经营小额贸易企业的出口,海关凭经营小额贸易企业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有关出口合同等查验放行。
第九条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对其管辖范围内经营小额贸易出口业务的企业进行业务培训、业务统计和业务检查。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开展小额贸易的企业,接受其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业务统计和业务检查。
第十条本法规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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