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在出版物上全面推广使用条码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令2011年第50号),本文件自2011.03.0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华书店、条码分中心,总政宣传部,中央级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中国ISBN中心、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自我署《关于在出版物上全面推广使用条码的通知》(新出技〔1993〕1070号)发布以来,条码技术已在全国出版物上全面推广使用。市场上印有条码的出版物比例逐年提高,发行部门已开始进行条码扫描书店的试点工作,并取得明显进展。条码技术的应用是提高我国出版发行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
但是,仍有一些单位对应用条码的意义认识不足,未能按我署的要求使用条码。还有些单位违反我署使用ISBN号的规定,一号多用,给发行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造成混乱。这些问题如不纠正,势必影响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影响我国出版发行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此重申:
一、所有使用ISBN书号的出版物,包括再版书和重印书都必须使用条码。1996年6月1日以后出版的图书,未使用条码的,不得上市销售。违反者一律按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给予没收所得利润、罚款的处罚。各级出版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检查。
二、各出版单位要严禁“一号多用”,严格遵守我署《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新出图〔1994〕957号),违反者一律按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给予没收所得利润、罚款,并视情节轻重核减该出版社年度书号总量的处罚,并对“一号多用”的单位登报曝光。
三、要加强对条码印刷质量的检测。各级印刷质检部门要将条码的印刷质量纳入印刷产品质量检测的范围,加强检测。凡出版物无条码和条码印刷不合格的,应视为该出版物印刷质量不合格,并进行相应处理。
四、各发行单位要结合计算机应用,运用条码技术加强出版物的发行管理。有条件的销货店,特别是大中城市的中心店,要结合应用计算机进行销售管理,逐步建成条码扫描书店。各条码扫描书店,在销售出版物的过程中,发现书号使用和条码印刷问题,应及时记录,并将情况分别通报署ISBN中心、署条码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华书店、条码分中心,总政宣传部,中央级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中国ISBN中心、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自我署《关于在出版物上全面推广使用条码的通知》(新出技〔1993〕1070号)发布以来,条码技术已在全国出版物上全面推广使用。市场上印有条码的出版物比例逐年提高,发行部门已开始进行条码扫描书店的试点工作,并取得明显进展。条码技术的应用是提高我国出版发行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
但是,仍有一些单位对应用条码的意义认识不足,未能按我署的要求使用条码。还有些单位违反我署使用ISBN号的规定,一号多用,给发行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造成混乱。这些问题如不纠正,势必影响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影响我国出版发行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此重申:
一、所有使用ISBN书号的出版物,包括再版书和重印书都必须使用条码。1996年6月1日以后出版的图书,未使用条码的,不得上市销售。违反者一律按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给予没收所得利润、罚款的处罚。各级出版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检查。
二、各出版单位要严禁“一号多用”,严格遵守我署《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新出图〔1994〕957号),违反者一律按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给予没收所得利润、罚款,并视情节轻重核减该出版社年度书号总量的处罚,并对“一号多用”的单位登报曝光。
三、要加强对条码印刷质量的检测。各级印刷质检部门要将条码的印刷质量纳入印刷产品质量检测的范围,加强检测。凡出版物无条码和条码印刷不合格的,应视为该出版物印刷质量不合格,并进行相应处理。
四、各发行单位要结合计算机应用,运用条码技术加强出版物的发行管理。有条件的销货店,特别是大中城市的中心店,要结合应用计算机进行销售管理,逐步建成条码扫描书店。各条码扫描书店,在销售出版物的过程中,发现书号使用和条码印刷问题,应及时记录,并将情况分别通报署ISBN中心、署条码中心。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