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使用统一的《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令2011年第50号),本文件自2011.03.0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中央级各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
为加强书刊流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非法出版活动,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出版、发行单位施行统一的《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单位进行书刊征订发行,必须使用统一的《委托书》(交邮发的期刊,按邮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办理)。
二、《委托书》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辖区内使用单位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三、出版单位每一次委托书刊的征订发行,须填写《委托书》,一书一单,一店一单。《委托书》一式四联,*9、三联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留存,第二、四联应在签发《委托书》后10天内由社店双方分别报送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备案。
四、发行单位凭出版单位签发的《委托书》进行征订发行活动,无《委托书》,视为非法经营活动。
五、各地新闻出版局对《委托书》的发放和使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对出版、发行单位报送备案的《委托书》要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追查。遇有重要情况,要立即报告新闻出版署并通知有关省区协查。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委托书》输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对伪造翻印《委托书》,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要严加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要严格执法,对违反本通知要求,不按规定使用《委托书》的出版发行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 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业整顿
七、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施行,各出版单位自行签发的各类发行委托书一律停止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中央级各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
为加强书刊流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非法出版活动,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出版、发行单位施行统一的《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单位进行书刊征订发行,必须使用统一的《委托书》(交邮发的期刊,按邮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办理)。
二、《委托书》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辖区内使用单位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三、出版单位每一次委托书刊的征订发行,须填写《委托书》,一书一单,一店一单。《委托书》一式四联,*9、三联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留存,第二、四联应在签发《委托书》后10天内由社店双方分别报送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备案。
四、发行单位凭出版单位签发的《委托书》进行征订发行活动,无《委托书》,视为非法经营活动。
五、各地新闻出版局对《委托书》的发放和使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对出版、发行单位报送备案的《委托书》要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追查。遇有重要情况,要立即报告新闻出版署并通知有关省区协查。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委托书》输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对伪造翻印《委托书》,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要严加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要严格执法,对违反本通知要求,不按规定使用《委托书》的出版发行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 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业整顿
七、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施行,各出版单位自行签发的各类发行委托书一律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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