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统计部门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西安统计学院、四川统计学校: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委托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农业部、中国气象局等中央部门办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资事发〔1996〕2号)要求,从1996年1月1日开始,国家统计局将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并向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鉴于统计部门资金形成渠道的特殊情况,现将统计部门有关产权登记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部门产权登记的对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实行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范围是各级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及社会团体,以及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和其他需进行产权登记的单位。
二、向单位颁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作自1996年1月1日开始,5月5日结束。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保质保量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发至单位,不得遗漏。
三、统计部门的产权登记,原则上以1993年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数据做参考,以1995年年终决算为依据,价值量要按资金渠道分别反映产权所属,实物量以房产证及土地证注明的所属方登记,但如果是两种资金渠道形成的房屋、土地或者其他固定资产要以附注的形式详细说明各占投资的比例数额。
四、鉴于统计部门资金、资产的形成一直是两种渠道,情况比较特殊,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协商,原则上允许一个单位颁发两个《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但一定要从严掌握。具体发证办法是:
(1)国家统计局直属的事业单位(包括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西安统计学院、四川统计学校)的资金、资产由国家统计局汇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发证。
(2)各级统计局凡是由国家统计局拨款形成的各项资金、资产由国家统计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并按照国资事发〔1996〕2号文件规定的委托权限予以审定发证。
(3)各级统计局凡是由地方拨款形成的各项资金、资产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发证。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委托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农业部、中国气象局等中央部门办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资事发〔1996〕2号)要求,从1996年1月1日开始,国家统计局将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并向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鉴于统计部门资金形成渠道的特殊情况,现将统计部门有关产权登记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部门产权登记的对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实行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范围是各级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及社会团体,以及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和其他需进行产权登记的单位。
二、向单位颁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作自1996年1月1日开始,5月5日结束。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保质保量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发至单位,不得遗漏。
三、统计部门的产权登记,原则上以1993年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数据做参考,以1995年年终决算为依据,价值量要按资金渠道分别反映产权所属,实物量以房产证及土地证注明的所属方登记,但如果是两种资金渠道形成的房屋、土地或者其他固定资产要以附注的形式详细说明各占投资的比例数额。
四、鉴于统计部门资金、资产的形成一直是两种渠道,情况比较特殊,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协商,原则上允许一个单位颁发两个《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但一定要从严掌握。具体发证办法是:
(1)国家统计局直属的事业单位(包括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西安统计学院、四川统计学校)的资金、资产由国家统计局汇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发证。
(2)各级统计局凡是由国家统计局拨款形成的各项资金、资产由国家统计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并按照国资事发〔1996〕2号文件规定的委托权限予以审定发证。
(3)各级统计局凡是由地方拨款形成的各项资金、资产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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