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
为加强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的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中外企业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
附件: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管理办法
*9条 为加强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以下简称维修机构)的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中外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机构,系指以境外家用电器生产厂商(以下简称外商)在华注册商标命名的从事有关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的零件供应站(中心)、维修站、保税仓库、培训中心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国内贸易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外商合作建立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维修机构。
第四条 在进口家用电器商品牌号相对集中,有一定保有量的城市,凡具备良好的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条件、拥有一定数量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内维修机构,均可申请建立有关维修机构。
第五条 “中心”根据申请者的申请和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向外商推荐,经“外商”认可和中外双方考察,对具备条件的确定为承办单位,由“中心”确认其外贸代理机构。
第六条 “中心”、外商通过外贸代理机构正式签署包括中外双方责任、义务、权利、有效期等内容的协议书(即对外协议),并报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协议书经批准后,由承办单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承办单位要与“中心”签署确认责任、义务与权利关系的内部协议。
第九条 “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业务的洽谈、协议补充、技术培训等对外联系事宜;
(二)负责办理需要由国家进口管理机构审批的进口手续;
(三)监督指导维修机构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有关维修机构相关业务工作的协调;
(五)负责对外商为所建维修机构投入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所承办维修机构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维修机构对对外协议与内部协议的履行情况;
(三)保障维修机构所需的营业场地及有关设备的完整,不得挪作他用;
(四)负责管理维修机构的财务工作;
(五)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六)协调维修机构与承办单位内部机构的关系。
第十一条 维修机构要执行有关维修服务管理的法规及有关政策,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直接服务于消费者的维修机构要按规定张挂营业执照,公布经营服务项目和公平合理的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维修机构负责人的任用和变更由承办单位根据对外协议确定,并报“中心”备案。其他人员的安排由承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中心”对各维修机构履行对外协议和内部协议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完成情况好的,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对外协议和内部协议,工作不得力者,给予批评、停业整顿直至撤销维修机构的处罚。
第十四条 凡因工作不力,造成撤销维修机构者,“中心”应当责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收回建立维修机构时外商投入的全部资产。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1991年1月18日原商业部发布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的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中外企业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
附件: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管理办法
*9条 为加强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以下简称维修机构)的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中外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机构,系指以境外家用电器生产厂商(以下简称外商)在华注册商标命名的从事有关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的零件供应站(中心)、维修站、保税仓库、培训中心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国内贸易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外商合作建立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维修机构。
第四条 在进口家用电器商品牌号相对集中,有一定保有量的城市,凡具备良好的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条件、拥有一定数量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内维修机构,均可申请建立有关维修机构。
第五条 “中心”根据申请者的申请和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向外商推荐,经“外商”认可和中外双方考察,对具备条件的确定为承办单位,由“中心”确认其外贸代理机构。
第六条 “中心”、外商通过外贸代理机构正式签署包括中外双方责任、义务、权利、有效期等内容的协议书(即对外协议),并报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协议书经批准后,由承办单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承办单位要与“中心”签署确认责任、义务与权利关系的内部协议。
第九条 “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业务的洽谈、协议补充、技术培训等对外联系事宜;
(二)负责办理需要由国家进口管理机构审批的进口手续;
(三)监督指导维修机构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有关维修机构相关业务工作的协调;
(五)负责对外商为所建维修机构投入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所承办维修机构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维修机构对对外协议与内部协议的履行情况;
(三)保障维修机构所需的营业场地及有关设备的完整,不得挪作他用;
(四)负责管理维修机构的财务工作;
(五)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六)协调维修机构与承办单位内部机构的关系。
第十一条 维修机构要执行有关维修服务管理的法规及有关政策,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直接服务于消费者的维修机构要按规定张挂营业执照,公布经营服务项目和公平合理的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维修机构负责人的任用和变更由承办单位根据对外协议确定,并报“中心”备案。其他人员的安排由承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中心”对各维修机构履行对外协议和内部协议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完成情况好的,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对外协议和内部协议,工作不得力者,给予批评、停业整顿直至撤销维修机构的处罚。
第十四条 凡因工作不力,造成撤销维修机构者,“中心”应当责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收回建立维修机构时外商投入的全部资产。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1991年1月18日原商业部发布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