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内部报刊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央四部委《关于加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下达一年来,各新闻出版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对内部报刊进行了有效而稳妥的清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内部报刊的出版管理逐步规范。但是,仍有部分内部报刊存在公开征订,刊登广告等问题。根据《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内部报刊管理原则》及中央四部委通知等规定,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部报刊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内部报刊的清理工作
1、继续贯彻中央四部委通知,在做好清理工作基础上,对违反规定超范围发行、定价销售、经营广告、举办公开的社会活动及其他经营活动、设立记者站和办事处、与外单位协办的内部报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严肃查处。
2、对未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的现有内部报刊,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律停办;确有必要继续办的,按规定重新报批。解放军系统的内部报刊,凡未经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的,一律停办;确有必要的,按规定重新报批。科技期刊按《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
二、内部报刊的审批
1、内部报刊必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核准登记。解放军系统的,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批;科学技术类内部期刊,按《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
2、各地审批新办内部报刊,原则上不突破现有总数,以内部调整为主,并严格控制在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范围。
3、可面向社会的报刊,不得作为内部报刊审批,如综合文化生活、教学辅导、法制公安、经济信息,文摘等类。
4、内部报刊实行集中审批制度,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
5、审批内部报刊,要严格限制其名称的使用,应使用地域、行业等名称,不得使用范围宽泛的名称。
6、审批内部报刊实行备案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在审批内部报刊之前,须将拟新批的内部报刊向新闻出版署备案,新闻出版署在收文后2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时限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7、申办内部报刊的主办单位须是行政县级(含县级)以上单位,并具备法人资格;同时具有在编的专职主编(副主编)及其它必需的办报办刊条件。
8、本文件公布以后新批的内部报刊,一律由主办单位财政补贴,全部赠送。不得在报刊上印定价、工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工本费,不得搞任何经营创收活动。
三、内部报刊的管理
1、内部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应严格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监督检查所管、所办报刊的宗旨、方针及经费、人员等落实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内部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严禁个人或同仁以承包、转让等形式承办内部报刊。
2、加强和完善内部报刊的审读和定期核验制度,每年应对内部报刊核验一次,并将其审读和核验情况书面向新闻出版署报告。
3、内部报刊总编(主编)实行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培训。新办内部报刊总编、主编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同时要不断提高内部报刊编辑人员的素质,有条件的地区,应扩大对内部报刊编辑人员的培训范围。
4、各内部报刊须将“内部报刊准印证”及其编号全称,准确刊印在报纸报头下面或期刊版本记录页和封底下角。
四、内部报刊实行属地审批、登记、管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应即按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内部报刊的清理工作,加强对内部报刊的审批管理。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向我署及时反映。
相关文件: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20030826)
中央四部委《关于加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下达一年来,各新闻出版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对内部报刊进行了有效而稳妥的清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内部报刊的出版管理逐步规范。但是,仍有部分内部报刊存在公开征订,刊登广告等问题。根据《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内部报刊管理原则》及中央四部委通知等规定,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部报刊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内部报刊的清理工作
1、继续贯彻中央四部委通知,在做好清理工作基础上,对违反规定超范围发行、定价销售、经营广告、举办公开的社会活动及其他经营活动、设立记者站和办事处、与外单位协办的内部报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严肃查处。
2、对未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的现有内部报刊,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律停办;确有必要继续办的,按规定重新报批。解放军系统的内部报刊,凡未经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的,一律停办;确有必要的,按规定重新报批。科技期刊按《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
二、内部报刊的审批
1、内部报刊必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核准登记。解放军系统的,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批;科学技术类内部期刊,按《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
2、各地审批新办内部报刊,原则上不突破现有总数,以内部调整为主,并严格控制在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范围。
3、可面向社会的报刊,不得作为内部报刊审批,如综合文化生活、教学辅导、法制公安、经济信息,文摘等类。
4、内部报刊实行集中审批制度,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
5、审批内部报刊,要严格限制其名称的使用,应使用地域、行业等名称,不得使用范围宽泛的名称。
6、审批内部报刊实行备案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在审批内部报刊之前,须将拟新批的内部报刊向新闻出版署备案,新闻出版署在收文后2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时限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7、申办内部报刊的主办单位须是行政县级(含县级)以上单位,并具备法人资格;同时具有在编的专职主编(副主编)及其它必需的办报办刊条件。
8、本文件公布以后新批的内部报刊,一律由主办单位财政补贴,全部赠送。不得在报刊上印定价、工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工本费,不得搞任何经营创收活动。
三、内部报刊的管理
1、内部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应严格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监督检查所管、所办报刊的宗旨、方针及经费、人员等落实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内部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严禁个人或同仁以承包、转让等形式承办内部报刊。
2、加强和完善内部报刊的审读和定期核验制度,每年应对内部报刊核验一次,并将其审读和核验情况书面向新闻出版署报告。
3、内部报刊总编(主编)实行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培训。新办内部报刊总编、主编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同时要不断提高内部报刊编辑人员的素质,有条件的地区,应扩大对内部报刊编辑人员的培训范围。
4、各内部报刊须将“内部报刊准印证”及其编号全称,准确刊印在报纸报头下面或期刊版本记录页和封底下角。
四、内部报刊实行属地审批、登记、管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应即按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内部报刊的清理工作,加强对内部报刊的审批管理。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向我署及时反映。
相关文件: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200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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