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实施《暂住证申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部制定了《暂住证申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1995年6月2日以公安部令发布实施。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组织基层民警、治保人员和户口协管员认真学习《办法》,提高认识,明确管理职责和要求。同时,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的意义和基本内容。特别要做好对暂住人口和雇用、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或个人的宣传工作,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办法》。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暂住人口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加强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的颁发和查验工作。要与劳动、工商和民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对无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协管机构,聘用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对违反《办法》,拒不服从管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把集中清理整顿和经常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使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三、注意掌握政策,严格依法办事。既要依法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又要依法切实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讲究方法,尽量方便暂住人登记、办证,对侵害暂住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认真及时查办。对违反《办法》行为人和单位的处理,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条款准确,处罚的量罚幅度要恰当。要教育民警和户口协管员严格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准徇私舞弊,刁难群众。
四、执行《办法》的有关具体问题。
(一)裁决权限。除现行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外,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行为的处罚,可由县(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授权公安派出所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二)法律文书。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应当填写《暂住人口管理处罚决定书》。《暂住人口管理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统一式样,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印制。
(三)暂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四)本《办法》如有与其他有关暂住人口管理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部制定了《暂住证申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1995年6月2日以公安部令发布实施。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组织基层民警、治保人员和户口协管员认真学习《办法》,提高认识,明确管理职责和要求。同时,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的意义和基本内容。特别要做好对暂住人口和雇用、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或个人的宣传工作,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办法》。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暂住人口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加强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的颁发和查验工作。要与劳动、工商和民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对无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协管机构,聘用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对违反《办法》,拒不服从管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把集中清理整顿和经常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使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三、注意掌握政策,严格依法办事。既要依法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又要依法切实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讲究方法,尽量方便暂住人登记、办证,对侵害暂住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认真及时查办。对违反《办法》行为人和单位的处理,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条款准确,处罚的量罚幅度要恰当。要教育民警和户口协管员严格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准徇私舞弊,刁难群众。
四、执行《办法》的有关具体问题。
(一)裁决权限。除现行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外,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行为的处罚,可由县(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授权公安派出所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二)法律文书。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应当填写《暂住人口管理处罚决定书》。《暂住人口管理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统一式样,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印制。
(三)暂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四)本《办法》如有与其他有关暂住人口管理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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