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协调意见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劳动)厅(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资部门:
经国务院办公厅协调,人事部、劳动部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管理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国务院办公厅的协调意见,业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协调意见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责分工问题,在《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人事部的“三定”方案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人事部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两部都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二、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主要是加强宏观管理,负责综合研究制订有关规划和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试题,并组织指导建立工人考核委员会、认定考核组织、核发《技师合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等工作。人事部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是具体管理,可结合实际需要制订具体政策、办法,但要纳入劳动部的综合管理。对机关、事业单位特有的技术工种和新出现的技术工种,其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也应纳入劳动部的综合管理。在具体工作中,两部门都要主动协商、通气,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作用。
三、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需要,人事部可以组织指导对工人的思想表现、工作实绩、技术水平等进行考核认定并印发相应的证书,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工人上岗和兑现工资的依据。这种考核认定,主要体现工人的岗位特点和要求,考核认定的具体方式可以有所不同,应允许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该证书可由人事部统一印制,证书名称要符合只限于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要求,应与《工人考核条例》规定的证书有显著区别,以免引起歧义。
四、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的工人考核委员会,应吸收人事部门的同志参加。人事部门可自行选择确定考核机构进行上述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考核认定工作,要避免新建考核机构和进行内容重复的考试。
五、上述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劳动部以前分别下发的与上述意见不符的文件同时废止。
经国务院办公厅协调,人事部、劳动部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管理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国务院办公厅的协调意见,业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协调意见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责分工问题,在《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人事部的“三定”方案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人事部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两部都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二、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主要是加强宏观管理,负责综合研究制订有关规划和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试题,并组织指导建立工人考核委员会、认定考核组织、核发《技师合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等工作。人事部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是具体管理,可结合实际需要制订具体政策、办法,但要纳入劳动部的综合管理。对机关、事业单位特有的技术工种和新出现的技术工种,其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也应纳入劳动部的综合管理。在具体工作中,两部门都要主动协商、通气,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作用。
三、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需要,人事部可以组织指导对工人的思想表现、工作实绩、技术水平等进行考核认定并印发相应的证书,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工人上岗和兑现工资的依据。这种考核认定,主要体现工人的岗位特点和要求,考核认定的具体方式可以有所不同,应允许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该证书可由人事部统一印制,证书名称要符合只限于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要求,应与《工人考核条例》规定的证书有显著区别,以免引起歧义。
四、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的工人考核委员会,应吸收人事部门的同志参加。人事部门可自行选择确定考核机构进行上述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考核认定工作,要避免新建考核机构和进行内容重复的考试。
五、上述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劳动部以前分别下发的与上述意见不符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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