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照相机、复印机整机及散件管理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目前国内走私进口照相机、复印机的情况比较严重,冲击了国内的正常生产和销售,造成了一些厂家的亏损和国家税收的流失。为大力加强对照相机、复印机进口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照相机、复印机整机和散件进口的审核、验放。进口照相机和复印机整机属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海关凭外经贸部或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发放的进口许可证验放。进口散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其以上的,应按整机管理规定办理。各海关要把上述商品列为重点,严格三级审核制度,对分散进口零部件的,应加强管理,提高查验率,重点查验放行。
二、加强对重点生产厂家的监管、稽查。对关区内生产、装配照相机、复印机的生产厂家,要定期检查实际生产情况,对单进零部件的,严格按照*9条的规定办理,对进口的数量及实际生产的数量进行稽查。如生产的数量超过进口的数量,工厂应就进货渠道等情况向海关说明并提供有关单证。
三、加强进口的审价及税收征管工作。对以一般贸易进口的照相机、复印机的零部件,认真核定申报价格,对价格明显偏低,进口人又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所进零部件价格总和达到或超过60%以上的,应按整机征税。
四、加强对以废旧金属名义进口废旧照相机、复印机的监管。对以废旧金属名义进口上述商品的,应提交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及国家环保局的批件,否则不予办理海关手续。为防止出现以废旧金属及二手货名义进口后翻新在境内销售的情况,海关必须监督对进口的废旧金属及物品进行挤压和破坏性处理。
五、加强对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照相机、复印机的管理。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照相机、复印机散件的加工组装,要继续坚持前期严格审批、验厂制度,并加强中期核查力度和跟踪核销管理。海关在前期审批时,应同时做好审价工作,以便为成品内销时提供完税价格的依据。对信誉不好的企业,其进口散件要限制进口口岸、限定进口数量。要及时掌握保税货物的加工情况,防止擅自内销和走私违法情事的发生。如加工成品内销,应严格凭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核准并及时补征税款入库。
六、加强对走私违法活动的查处。各海关要加强对走私照相机、复印机案件的查缉,大要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并及时向总署报告。密切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走私要犯。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介对外曝光,震慑走私犯罪分子。对于故意伪报或擅自内销构成走私违法的,应从严处理。
相关文件: 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20040311)
目前国内走私进口照相机、复印机的情况比较严重,冲击了国内的正常生产和销售,造成了一些厂家的亏损和国家税收的流失。为大力加强对照相机、复印机进口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照相机、复印机整机和散件进口的审核、验放。进口照相机和复印机整机属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海关凭外经贸部或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发放的进口许可证验放。进口散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其以上的,应按整机管理规定办理。各海关要把上述商品列为重点,严格三级审核制度,对分散进口零部件的,应加强管理,提高查验率,重点查验放行。
二、加强对重点生产厂家的监管、稽查。对关区内生产、装配照相机、复印机的生产厂家,要定期检查实际生产情况,对单进零部件的,严格按照*9条的规定办理,对进口的数量及实际生产的数量进行稽查。如生产的数量超过进口的数量,工厂应就进货渠道等情况向海关说明并提供有关单证。
三、加强进口的审价及税收征管工作。对以一般贸易进口的照相机、复印机的零部件,认真核定申报价格,对价格明显偏低,进口人又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所进零部件价格总和达到或超过60%以上的,应按整机征税。
四、加强对以废旧金属名义进口废旧照相机、复印机的监管。对以废旧金属名义进口上述商品的,应提交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及国家环保局的批件,否则不予办理海关手续。为防止出现以废旧金属及二手货名义进口后翻新在境内销售的情况,海关必须监督对进口的废旧金属及物品进行挤压和破坏性处理。
五、加强对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照相机、复印机的管理。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照相机、复印机散件的加工组装,要继续坚持前期严格审批、验厂制度,并加强中期核查力度和跟踪核销管理。海关在前期审批时,应同时做好审价工作,以便为成品内销时提供完税价格的依据。对信誉不好的企业,其进口散件要限制进口口岸、限定进口数量。要及时掌握保税货物的加工情况,防止擅自内销和走私违法情事的发生。如加工成品内销,应严格凭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核准并及时补征税款入库。
六、加强对走私违法活动的查处。各海关要加强对走私照相机、复印机案件的查缉,大要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并及时向总署报告。密切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走私要犯。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介对外曝光,震慑走私犯罪分子。对于故意伪报或擅自内销构成走私违法的,应从严处理。
相关文件: 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200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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